春之柏
|
分享:
▲
1按共有物仅有一个物权,原则上应共有人共同为之,例外民法821,分别共有人,得单独请求返还共有物之占有,系为经济便利,查本件甲乙丙继承,虽为公同共有,但已分割,则为分别共有,因此,共有人之一甲起诉丁返还占有予全体,当事人适格,为合法.予甲则不合法. 2按民法828,公同共有,所有权一个,通说需全体共有一起始能请求,查本件仅公同共有人之一请求,当事人不适格.为欠缺诉讼保护必要,应判决驳回.无即判力.依民诉249II,显然无理由,判决驳回.(无即判力)(当事人适格,可否补正?) 3按一物一权,或债权法则,数人同负不可分债务(民292),权利人可依273连带债务,分别请求.通说为普通共同诉讼.查本件丁向共有人之一甲请求,系不可分债务,甲有选择当事人权利,被告不必同进退,因此,当事人适格,合法起诉,法院应本案审理判决.实务,依民275,为类必,则当事人不适格.起诉不合法.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