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想像竞合犯:一行为侵害入法益.成立数罪.但是这数罪是建立在一行为上.
依一事(一行为)不二罚.所以抓重罪.从一重处断
EX:甲开车故意撞骑士B.以致成立277(伤害)与354(毁损.因为机车坏了)
.由于这两罪名之成立是建立在一个冲撞行为.所以依上述一事(一行为)不二罚.
所以抓重罪.从一重处断
2.牵连犯:乃行为人犯数罪名.而且这数罪当中的方法与目的间具有因果关系
EX:
一.窃取他人之钥匙.在窃取他人的车.在成立2个窃盗罪间的方法(偷钥匙)与
目的(窃到汽车)有因果关系->牵连犯删除后变成不罚前后行为
二.以上述想像竞合的例子.也是牵连犯.但是牵连犯删除后->变成想像竞合
三.甲侵吞公款又诬告乙.此2罪间也是方法目的间与因果关系->但是牵连犯
删除后版成数最并罚
3.连续犯:乃行为人针对同一犯意.而为侵害数同种之罪
EX:
一.甲连续杀人.故为杀人罪的连续犯->连续犯删除后.数罪并罚
二.甲贩卖猥亵物品.卖出一堆....所以是->连续犯删除后.集合犯
三.甲连续揍乙三天.伤害罪的连续犯->连续犯删除后.接续犯
------->以上仅为个人之见解
(P.S:连续犯在刑诉上的适用比较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