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想像競合犯:一行為侵害入法益.成立數罪.但是這數罪是建立在一行為上.
依一事(一行為)不二罰.所以抓重罪.從一重處斷
EX:甲開車故意撞騎士B.以致成立277(傷害)與354(毀損.因為機車壞了)
.由於這兩罪名之成立是建立在一個衝撞行為.所以依上述一事(一行為)不二罰.
所以抓重罪.從一重處斷
2.牽連犯:乃行為人犯數罪名.而且這數罪當中的方法與目的間具有因果關係
EX:
一.竊取他人之鑰匙.在竊取他人的車.在成立2個竊盜罪間的方法(偷鑰匙)與
目的(竊到汽車)有因果關係->牽連犯刪除後變成不罰前後行為
二.以上述想像競合的例子.也是牽連犯.但是牽連犯刪除後->變成想像競合
三.甲侵吞公款又誣告乙.此2罪間也是方法目的間與因果關係->但是牽連犯
刪除後版成數最併罰
3.連續犯:乃行為人針對同一犯意.而為侵害數同種之罪
EX:
一.甲連續殺人.故為殺人罪的連續犯->連續犯刪除後.數罪併罰
二.甲販賣猥褻物品.賣出一堆....所以是->連續犯刪除後.集合犯
三.甲連續揍乙三天.傷害罪的連續犯->連續犯刪除後.接續犯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
(P.S:連續犯在刑訴上的適用比較誇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