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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ching2565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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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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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的问题
甲携带五岁的小孩乙参加公司举办的户外踏青活动,到达目的地后,正当大家忙着生火烤肉时,甲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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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6 00:59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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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手是杀人行为的实现.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回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6 07:10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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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不作为犯.放手是危险前行为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6 10:41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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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和不作为同时出现时?评价上论作为即可.(竞合论中的法条竞合,后面的不作为就免论了)(在此是同一法益,才如此)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6 10:56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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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从溺死的角度去看.小孩子的死是因为甲的危险前行为与
不履行救助义务.始判断为不作为犯.纵手段乃为积极之下.惟
其结果乃为消极发生EX.54年第4次刑议的故事....

最高法院54年刑议:

决议:
设有卡车所有人某甲,兼司机某乙之助手,并无驾驶执照,某日驾驶该车
不慎,将行人某丙撞伤倒地,因身无分文,不能送医救治,遂将其载往某
乙住所,告以肇祸事,某乙意图脱卸某甲之肇祸责任,乃商得某甲同意,
由某甲将某丙扶持登车,某乙自行开往市郊某国校附近停车,共同将某丙
抱下,使其平卧候车亭木椅上,并将其所带雨衣草袋等放置头边,一同开
车离去,任令流血不止,不予急救,终因延误多时,无可挽救,不治身死
,依此事实,某甲除应负过失伤害罪责外,其嗣与某乙共同起意以原车将
受伤之某丙送往市郊安置于候车亭内,一同离去,某丙因伤身死,应负消
极杀人罪责,依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处断。 (同乙说
)

意见:甲说:认系对于无自救力之人遗弃致死,应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
         二项处断。
         乙说:应负消极杀人罪责,依同法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
         一项处断
-------------->以上近为个人之见解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6 11:12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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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题,看起来甲并没有认为一开始掉进水里的小孩是乙,
这样应该只是单纯的救助行为,而不能认为其背负保证人地位,

就算是甲心想会不会是我的小孩乙掉入水中,而误以为自己有保证人地位的存在,
但实际情形却是丁掉入水中,而甲也去救了,这应该履行了救助义务。

所以,接下来放手的行为,应评价为故意杀人的作为,
而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

-----应该吧,我是这么觉得啦??!!


[ 此文章被vincent0818在2009-11-16 11:3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6 11:20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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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题目有人写作文章(忘了在那)
1放手是人类行为
2人死
3着手采风险已使因果发生不能控制
....
故意杀人即遂罪.
.........
若评价:
不作为,不救助,是在放手(同时有不救的意思而放手),评价后来不去救?等于前有放手的杀人着手(危险前行为),后有不作为的不救而杀人.
还是以放手来评价较好.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6 11:41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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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的前段,可以说是一堆骗人的,不要被误导.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6 12:59 |
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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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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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1
我看了天下父母心后,觉得有美对雷雷本来没有救助义务,但却自愿承担
但有美故意放手使雷雷跌落,如雷雷身亡,有美应该是杀人罪的不作为犯
表情
因此甲对丁本无救助义务,但甲却自愿承担,放手为其作为义务的开始
甲应救助而不救助,为不作为犯

如果讲错的话,再上来烟灭证罪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09-11-16 22:46重新编辑 ]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1-16 22:20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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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手的行为,应该评价为
"既存风险的升高",而讨论作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7 1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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