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52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评行政法院评议
会议日期:民国 83 年 03 月 16 日资料来源:司法院公报 第 36 卷 9 期 125-126 页
各级行政法院庭长法官联席会议资料汇编 一(90年12月版)
第 56-57,109 页

相关法条: 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实施办法 第 2 条  ( 73.07.10 ) 
税捐稽征法 第 24 条  ( 82.07.16 )  决议:营利事业欠税其负责人 (原告) 是否有限制出境之必要,系由财政部决定,内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无从审查财税机关决定之当否,是于财政部函请该局限制出境同时将副本送达原告时,应认为已发生法律上之效果,即为行政处分,得对之请求行政救济。本院七十二年十一月份庭长评事联席会议决议应予变更。参考法条:税捐稽征法 第 24 条 (81.11.23) 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实施办法 第 2 条 (73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3 17:03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好像是采"保全措施"方式.所以是事实行为.仅多声明异议....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回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3 19:06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参考诉愿法第13条及本件评议的法效性,那一个才是行政处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3 22:24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对相对人发生法律果的那一张就是了.财政部对内政部的行文之内部行为
而限制相对人出境者.是保全措施.因为相对人已有公法上金钱不履行义务
表示以玩到强制实现行政处分的这田地......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4 07:40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行政处分主体,应依实质决定来归责,并符合愿$3行政处分要件,以保障人民救济必要:
一,72年决议:限出境决定..入出境局
  1财政部的函,对外未生法效,故不是行政处分.
  2入出境的限制决定,才是行政处分
二,83决议:限出境决定..财政部
  1因欠税限制出境,系由财政部决定,且函知,为行政处分.
三,愿13:行政处分采显明,原则上多阶处分,以具名者(即入出境管理局),但若财政部有另外出发,其决定亦是.
四,因此救济时:判决拘束力,对何事发生
1,告入出境局:无权审财政部的事,(诉外)...无得救济
  2,告财政部:须财政部才发文或行政法院判决,予入出境
    (诉愿的构成要件效力)..上级管辖:行政院
  3,两个一起告(或参加诉讼):...共同上级管辖:行政院
五,91年实务判决:告入出境,可以诉愿审理财政部权责部分(欠税)

.................
请问各位大大,91年实务做法,其法理和依据为何?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4 15:0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437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