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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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主体,应依实质决定来归责,并符合愿$3行政处分要件,以保障人民救济必要: 一,72年决议:限出境决定..入出境局 1财政部的函,对外未生法效,故不是行政处分. 2入出境的限制决定,才是行政处分 二,83决议:限出境决定..财政部 1因欠税限制出境,系由财政部决定,且函知,为行政处分. 三,愿13:行政处分采显明,原则上多阶处分,以具名者(即入出境管理局),但若财政部有另外出发,其决定亦是. 四,因此救济时:判决拘束力,对何事发生 1,告入出境局:无权审财政部的事,(诉外)...无得救济 2,告财政部:须财政部才发文或行政法院判决,予入出境 (诉愿的构成要件效力)..上级管辖:行政院 3,两个一起告(或参加诉讼):...共同上级管辖:行政院 五,91年实务判决:告入出境,可以诉愿审理财政部权责部分(欠税)
................. 请问各位大大,91年实务做法,其法理和依据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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