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44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ancelotz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1
[求助] 遺產特留份問題!
各位懂法律的先進,請幫忙回答此問題,謝謝!

有一位朋友,他在美國及台灣都有財產,而他本人沒有結婚單身
父母兄弟姊妹都長住美國。
前幾年,他被他在美國的兄弟姊妹合起來告他遺棄父母,因為他大部分時間都在台灣工作。
可是說穿了,也只是為了錢,他父母所有支出費用都是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在IT界沉浮中~~~~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0 11:13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特留分問題之前,可能要先解決國籍跟法院管轄權的問題吧?
這是國際私法的問題吧?
國際私法的問題之後,可能面臨遺產稅及贈與稅問題,這是稅法(公法)的問題。
然後才有遺產分配的問題。
看來這個要處理到遺產分配的問題,可能在法律程序上還要排隊排好後面吧!!

以上為個人看法,敬請指教~~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1-10 12:51 |
leochen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06 鮮花 x474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ancelotz 於 2009-11-10 11:13 發表的 遺產特留份問題!: 到引言文
留下遺囑希望將全部財產留給他女友繼承。不想再分給他在美國的所有家人。
而他在美國的家人得知他去世的消息後,也趕到了台灣
開始進行遺產轉移到他們手上的動作,也就是要告他女友。
請問,根據以上事實,台灣法律中的特留份還適用嗎?
是不是一定還要保持一定的比例給他家人呢?

不是"遺囑"為大嗎?
如果是我,我要給誰,就給誰,不是嗎?
難道,就因為是"家人",就還要硬分給傷害自己的人嗎? 表情

BTW,要是她的女友是"老婆",而不只是"女朋友"的話,就不會有這問題了吧?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國外遺囑是最大,我們還有特留分問題,涉跨國又更麻煩,不相信看王家的遺產糾紛就知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1-10 13:24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遺囑』是很大,但畢竟只是個人意思表示。
稅法關係到國家公權力,是不是應該比個人意思表示更優先呢?
國家公權力再怎麼大,應該也不會管到別的國家的事吧?

不過遺囑真的很大,是相對的大,不是絕對的大!
至少特留分就比它大~~

以上為個人意見,敬請指教!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1-10 16:24 |
lancelotz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他在美國的財產,之前的棄養官司中已經判決他在美國的財產要全數給他家人。
現在有問題的只有台灣這邊的財產。
所以,應該只會在台灣提告。
依造上述回覆,看來特留份是逃不了的了!
若根據之前棄養的官司採用民法第1145條,「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有用嗎?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在IT界沉浮中~~~~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1 08:34 |
leochen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06 鮮花 x474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ancelotz 於 2009-11-11 08:3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他在美國的財產,之前的棄養官司中已經判決他在美國的財產要全數給他家人。
現在有問題的只有台灣這邊的財產。
所以,應該只會在台灣提告。
依造上述回覆,看來特留份是逃不了的了!
若根據之前棄養的官司採用民法第1145條,「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有用嗎?
容我借題發問一下:

如果是以下兩種情況呢?

1. 要是他的女朋友是老婆呢?

2. 要是他的遺囑是給"慈善機構"呢?
PS: 總比留給"傷害他的人"好吧.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1-11 20:09 |
lancelotz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eochen 於 2009-11-11 20:0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容我借題發問一下:

如果是以下兩種情況呢?

1. 要是他的女朋友是老婆呢?

2. 要是他的遺囑是給"慈善機構"呢?
PS: 總比留給"傷害他的人"好吧.


依造目前的法律來看
如果身份是「老婆」應該就有可能可以拿到遺產,但還是會有特留份的問題。
要提出證明,被繼承人有傷害或侮辱情事,我看很難提出來吧!
就算將來到法庭上說出來此事實,但是該案件是判輸,看來也很難逆轉勝!
所以,就算他的遺願是不給他家人,看來是不可能了!
現在就走一步算一步吧!
反正能幫的盡量幫!


在IT界沉浮中~~~~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2 11:0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632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