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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力小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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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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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問這題勞基法的題目??
下列有關勞動契約合意終止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性質上為要約與承諾之契約行為
B 如為雇主所策動,則性質上變為雇主單方終止行為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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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魔力小櫻在2009-10-27 12:59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7 12:46 |
魔力小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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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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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唷~有大大知道這題嗎?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7 23:21 |
coweij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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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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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 "勞工不得任意撤回其要約或承諾"基本上應該是對的,如果勞方任意更改要約承諾的話,這樣會造成資方的困擾。例如說:勞方一下子要工作,一下子又不要工作,在於公司實務的運作上會受影響。所以,本題選B選項。 以上,是個人的淺見,如有錯誤,懇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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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遠傳電信 | Posted:2009-11-02 22:53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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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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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B錯在哪呢?適用勞基法哪一條
題目是寫合意終止,意即勞資雙方合意之前提下所為的終止契約行為,
且依勞基法規定,雇主只有在11;12條情形下才能片面終止勞動契約
故如為雇主所策動者,於合意終止的情形下仍必須雙方同意,非雇主單方可以終止契約

而D是否是適用14和15所以勞工須預告才能終止契約?
依勞基法規定,勞工非有14條所列事由,則必須依15II條準用16I條規定給予預告期間,理由是勞工得於時間內作交接動作,
且雇主亦可趁此時段,為徵才之準備,這是勞工單方提出終止契約之表示

於合意終止契約情形,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雇即不須依據勞基法規定而為終止契約之行為,
蓋因勞基法之立法理由,係在保障勞工最低水準的工作條件,於水準以上者,自允其合意發生.
例如最低薪資...薪資更優沃者,勞基法當然不可能會去禁止
而於契約行為,依民法規定,要約發出到達相對人者,即受要約之拘束
而承諾亦於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即成立契約之法律行為
勞工自不得任意撤回...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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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4 2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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