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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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清楚解釋出自何處,但解釋顯然有問題? 援引施智揚教科書(前司法院院長)說法(241P): 善意指不知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之事實 第三人指雙方當事人以及其概括繼受人以外的第三人 所謂不得對抗:指善意第三人對當事人得主張該行為有效或無效,當事人對第三人則不能主張該行為無效
2.87條第一項但書之第三人係指以法律行為而就系爭標的物取得物權地位之第三人.... 法條寫得很清楚,其所謂無效者,是指意思表示,並不是法律行為... 和第三人是否取得物權地位沒有干係
241P舉例如下 甲-乙通謀虛偽買賣珠寶,後乙將珠寶賣給善意丙,甲乙間買賣契約雖因虛偽表示而無效,丙仍得主張有效 如珠寶已交付,甲不得請求丙返還珠寶,僅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 此文章被kino在2009-10-21 22:3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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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0-21 2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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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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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原始出處. 是學者推出的吧? 因為債權和物權二分法,如果不以物權地位來,連債權也有善意保護,恐有害交易安全.因後手...又後手..都以債權就來主張權力,亂了.所以學者才想到以限縮的方式來解釋這個條文. 又債權根本不須有處分權,所以根本上也成立. 引申的爭點在於1是否需原因行為成立(存在)才可以主張87的善意,以及2和物權的善意取得比較下,則總則的善意取得優先或引物權善意取得?,3善意第三人有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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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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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21 2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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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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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物權,可以87I但,因為是取得債權讓與之所有權. 占有為事實行為,所以不行.所以,無權出租他人之房屋,房客占有房屋,不能主張其占有為善意. 債權更不行. 至於為何占有不能主張,雖物權篇規定占有,但學者解釋占有不是權利或利益.(占有是事實),要加上其占有本權,這個本權才是法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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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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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21 2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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