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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才] 台北市政府劳工局职业训练中心
类别编号:4
用人机关:台北市政府劳工局职业训练中心
职 称:聘用组员
需求人数:正取:5名 备取:10名
考试方式:口试
工作内容:
1、协办学员职训生活津贴审核、谘商辅导及就业协助事项。
2、协办各项训练(日、夜间、接受委托、产训合作)研习、研讨活动之材料、物品、设备采购、招标、核销作业事宜。
3、协办照顾服务等工场职训课程规划、外聘师资资格审查及教具教材编排影印事宜。
4、协办观光休闲、设计服务等场职训课程规划、外聘师资资格审查及教材采购事宜。
待遇/每月:36,691元
资格条件:
国内外大学劳工、法律相关系所硕士毕业,并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验者。
或国内外大学劳工、法律相关科系毕业,并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者。
或国内外大学毕业,并具有公立职业训练机构工作经验者。
报名应缴证件:
1、报名表(须检附「身分证」及最近1年内正面脱帽半身「相片」,报名表正表、自传及副表均须「签章」及分页列印)。
2、学历证明文件影本(国内外学历须经教育部认可,外国学历须经中华民国驻外单位验证)。
3、与资格条件相符之工作经验证明文件影本。
4、男性须检附役毕或免服兵役证明影本。
联 络 人:谢淑元 02-28721940分机252
聘雇期间:依实际到职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99年度起依聘雇计画及成绩考核一年一聘雇
备 注:
1、须熟稔电脑文书操作及相关视窗软体之应用。
2、具有公文撰写能力者尤佳。
3、报名应缴证明文件请以A4纸张格式影印。



报名:
(一)报考身分:
1、分为「一般身分」及「特定身分」:
未具下列特定身分资格条件者,请以「一般身分」报名。
一般身分:中华民国国民,无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第1项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1条第1项不得任用之情事。
特定身分:中华民国国民,无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第1项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1条第1项不得任用之情事,且设籍台北市4个月以上(即98年
6 月 10 日前设籍者),具有工作能力之未就业特定身分者:中高龄失业劳工、结构性失业劳工、二度就业妇女、低收入户。但不包括已领取劳工保险老年给付或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含公民营事业机构、法人、团体)之退休金者。
2、各类特定身分及应检附身分证明文件说明:
特定身分别:1.中高龄失业劳工
说 明:指年满45岁以上65岁以下,且无工作者。
应检附文件:
1、最近3个月内户籍誊本。
2、劳保资料明细表。(向劳保局申请核发)
3、未领取老年给付及退休金切结书。(如附件1)
备 注:年龄认定以本次甄试报名截止日计算。

特定身分别:2.结构性失业劳工
说 明:指因结婚或怀孕而离开职场逾三年或单亲妇女,其最近一年全户(含配偶与直系血亲卑亲属)收入未逾综合所得税免税标准(请参阅附表1),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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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问:「自己得到些什么?」应该问:「自己付出过甚么?」
不要问:「自己有甚么信仰?」应该问:「自己有甚么善行?」

如去如来‧来去自如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03 1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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