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用道路上若是有人放置私人物品在路中央,使得經過車輛損毀掉該私人物品 ,該私人物品主人很明白知道該路常會有車輛通行。
1.是否該賠償該私人物品金額
2.車輛駕駛人是否會被告毀損罪
1.如果問題是是否該賠償,依民法184條第一項前段當然該賠償。
但是如果『隱藏的問題』是:原本想問的是『需不需賠償』的話,行為人也許可以主張民法149或150的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抗辯,那就要依事實情形判斷了。
2.如果問題是車輛駕駛人是否會被告毀損罪,那答案就不一定了。因為依照刑法357條毀損罪屬告訴乃論,要有人告才會被告。
但是如果『隱藏的問題』是:如過被告毀損罪會不會成立或判刑;那不必擔心,除了駕駛人故意要撞壞那些東西以外,是不會成立毀
損罪的。
3.題目沒有問的是,駕駛人難道就只能傻傻的等著賠償及被告毀損罪嗎?
此時駕駛人的車子因此損壞也可以告物品主人,民法184條第一項前段損壞賠償請求權、刑法354的損壞器物罪。
人受傷了,也可以告傷害罪。人死了,也可以告過失致死罪+民法的192-195。
以上,敬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