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三房李宝珠可以举证他们是在46年即结婚,而依当时的民法规定,是采仪式婚规定,如果有公开仪式及两人以上证人,婚姻当然为合法有效。
而当时民法的规定,重婚仅系得撤销而非无效,而在王永庆过世以后就不能再请求撤销,因此三房李宝珠若能确认合法婚姻存在,当然可以以配偶的身分享有继承权。
虽然当时刑法有规定重婚罪是违法的,但只是可以追究王永庆的刑事责任,但因为当时的追诉期为十年,自事发到现在,追诉期也已经过了,也无从追究了,但并不因此影响婚姻的效力。
至于遗产如何分配的问题,依民法的规定,配偶可以先请求剩余财产分配,剩下的再与其他继承人依人数比例共同继承,不过王家的例子比较特殊,有三名合法妻子,如何分配,民法并无规定。但是法院曾有判例,即重婚的后婚妻子,与元配均分亡夫二分之一的遗产。
相关法条:
第992条 结婚违反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者,利害关系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
但在前婚姻关系消灭后,不得请求撤销。
第237条(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