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09-09-22 22:32 發表的 : 我來講講看,假設甲乙丙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1/3。甲出賣A地應有部分時,如果乙為買受人,則乙、丙都不能主張優先購買權。如果乙、丙都不是買受人,而且都表示優先承購時,則抽籤決定。這樣子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