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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蒐證產品觸犯妨害秘密罪之迷失
蒐證產品,顧名思義能取得證據並紀錄的器材都是蒐證器材 舉凡錄音機.照相機.攝影機,能錄拍影音的手機.MP4.望遠鏡等,甚至一個USB儲存器﹙大姆哥﹚ 都可以用來蒐證,就是蒐證器材。 最近新聞媒體經常報導警方大張旗鼓取締販賣監聽監視等蒐證器材的商家 現今執法單位認定觸犯妨害秘密罪的蒐證器材是基於何種標準? 從警方查獲的違法商品中,大多是體積小方便性佳,或是偽裝後不易被辨識的錄音和錄影器材, 如此的取締標準將使得攝影機.手機.MP4等廠商往後不敢將其產品設計更小, 也不敢生產長得不像攝影機的攝影機,不像手機的手機,不像MP4的MP4, 否則皆觸犯妨害秘密罪,這樣的執法尺度如何令人信服。 蒐證器材用於侵犯隱私確實是一利器,但相同的東西在保障個人權益上同樣也不可或缺 任何人都有可能遭受威脅.恐嚇.詐騙.不公不義的情事,可又苦無證據去舉發, 若沒有這些蒐證器材來收集證據,那人們的權益如何保障,冤屈如何平反? 這類的產品正負面用途皆有,既然刑法上已規定侵犯隱私行為的刑責, 又何必將它正面的用途也一概抹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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