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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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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玩玩...
最近大概是考试关系,大家的问题都局限在考题之中,让我感觉....这里真的很像研究所!呵呵!!

这边,来个现实案件给各位有兴趣的玩玩吧!


A欠B一大笔钱死不还,所以B决定杀掉A,钱....就留着让A买棺材吧!

某夜,B登门拜访A宅,A明知B的来意,终究还是让B进了屋内协谈。...谈不拢,B于是拽起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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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8-20 00:34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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匆匆一看,简单判断,时间太晚,要正常作息! 表情

B:成立故意杀人罪!
(无有效防果行为,无须讨论中止犯)

C:和A有密切之共同生活关系,居保证人地位,成立故意杀人罪之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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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8-20 01:26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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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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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犯刑法271条不适用刑法27
一.B以青龙偃月大关刀砍了A三刀(A竟然没死必有后福).乃创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
亦实现之.致A之死亡(后福结束)具可归责性.主观上有意欲而为之故成立本罪
二.B见到A的模样,心生不忍,决定电召119来救人(良心为钱发现):
1.中止未遂之既了未遂要件:
  行为人之行为具有危险性且具有解果发生之可能
  行为人之行为须不生其结果 
  行为人应出于己意而为中止行为(乃出于自由意愿下)
  行为人须积极防果.以防止结果之生
  行为之之防果行为与结果不生须有因果关系(例外:准中止犯.不生因果关系但出于真挚防果行为)
2.故行为人良心发现而为之防果行为出于:A承诺十日之内必定还清债务.又终于最后
A死了.以不生中止犯之要件而不适用之
三.结论B光荣的得到杀人罪
(附带说明.B之行为以创造无危险前行为.己而为之不履行救助义务成立271之不作为犯.然作为犯之要
件成立之下则无须待论)

C:成立刑法不作为杀人罪.A的弟弟->负保证人地位->不履行救助义务->主观上有预见A会死(故意)
(附带说明.B犯271之不作为犯.C意成立此教唆犯.又C犯271之不作为.以补充关系则无须待论教唆犯之部分)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8-20 01:5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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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8-20 01:43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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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B杀人既遂(应该死了吧?),无庸讨论!
(二).C教唆B不为救护行为,应视B有无成立271不作为犯或294之余地.
1.B已着手杀A,致A血流不止而死亡,此为积极的杀人行为,与不作为犯无涉.
2.B不负保证人地位,且A之无自救能力,系B着手犯罪行为之结果,此与肇事逃逸不同,按杀人罪并无期待行为人均有留在现场,减少被害人死伤之可能性,B不成立294.
3.教唆犯为限制从属性,必正犯实行犯罪行为,且以达可罚程度,共犯始有成立教唆犯之可能,综上,B之杀A行为,与C无涉,而B既不成立271不作为犯以及294,是C无从成立教唆犯.
4.故C怂恿部分无罪!!
5.C见状不为救护,成立294,理由很多人讲了!
6.C与兄嫂勾搭,成立239通奸罪之相奸罪,纵A已死,仍非不得以此罪绳之!
(三).
1.B成立271杀人既遂.
2.C仍成立294II,遗弃致死,239相奸罪.





12191219:
我查过的了,阿共的刑法c采271,但我们刑法以294II较宜(正解)
239相奸罪属需告诉乃论,不告不理,不宜直接论处


[ 此文章被jd20112在2009-08-20 15:4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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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3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8-20 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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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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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实例题,那小的就从辩护人的立场报告一下:
1.本案的证物是B带的『青龙偃月大关刀』,相信客观上一刀即足以分身毙命,而B连砍三刀后,A仍能『苦苦哀求,并承诺十日之内必定还清债务』,可见B于行为时并无杀人知故意,仅为伤害故意。请庭上应论以277条第2项。
2.C因义务冲突阻却责任不成立294:
C于『夜间』至A家乍见B手拿『青龙偃月大关刀』,又见A向B『苦苦哀求』,一般人于此情况均能认识当时除A的生命有立即危险外,本人于当时亦处 于生命有立即危险之情况。因C对A负有救护义务,故C对B所说的内容仅是对于当时的情况为缓和B再兴起杀人之意图,让B先离开 行为地,以利后续救护行为。所以C怂恿B及带B离开系出于考量C之生命安全及对A救护义务之义务冲突,请庭上参酌。
3.本案中239系告诉乃论罪,应由当事人提出告诉,故如A未提起告诉,请庭上依刑诉303条第一项第2款谕以不受理判决。

小的胡说八道,   NO~~~ 表情


[ 此文章被sierfa在2009-08-20 10:5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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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4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20 10:12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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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答: 表情

(一)1.B砍伤A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271条故意杀人罪:
  (1)依题旨,客观上A的死亡结果与B的砍伤行为有因果关系与客观可归责性,
    主观上B对其砍伤A的行为将使A死亡有知与欲,具杀人故意,该当杀人罪之构成要件。
  (2)B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
  (3)小结:B成立刑法第271条故意杀人罪。
  (4)兹有疑义者是,B事后心生不忍,是否有中止犯或准中止犯适用,
  惟中止犯或准中止犯适用前提为需有防果行为,依题旨B仅生念头未完成动作,
  而无防果行为,故B无中止犯或准中止犯适用。

  2.B对A的见死不救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294条违背义务之遗弃罪:
  (1)依题旨A伤势严重,可推知系无自救能力之人,
    客观上B的砍伤行为是A陷无自救能力的危险前行为,
    基此B对A负有救助义务,但B并未为任何救助行为而离去,
    ;主观上B对上揭事实有知与欲,具遗弃故意。该当本罪之构要要件。
  (2)B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
  (3)小结:B成立刑法第294条违背义务之遗弃罪。

  3.竞合:B成立故意杀人罪与违背义务之遗弃罪两罪,
        而故意杀人罪系对生命之实害犯罪,违背义务之遗弃罪系对生命之危险犯罪,
        两罪保护法益同一,故依法条竞合之补充关系论以故意杀人罪。
       
 
(二)1.C怂恿B别救A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271条故意杀人罪之教唆犯:
    (1)客观上C怂恿B别救A,使原有中止杀人故意之B,犯意再起,是教唆行为;
      主观上,甲对上揭事实有知与欲,且有使正犯B既遂之意,符合教唆犯主观之双重故意,
      且正犯B成立犯罪己如上述。
    (2)小结:故依刑法第29条第一项规定,A成立故意杀人罪之教唆犯。

  2.C对A的见死不救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271条故意杀人罪之不作为犯:
    (1)客观上C不顾A伤势严重而离去系一不作为,依题旨若C将A及时送医则A不致死亡,
      C之不作为与A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又C为A的亲弟弟且同居在一起,
      具有密切之共同生活关系,而具有保证人之地位,且依题旨,
      C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故符合刑法第15条第一项之不作为犯规定。
      主观上C对A伤重未及时送医恐造成生命危险有预见,符合刑法第13条第二项规定之未必故意,
      而具有杀人故意。该当本罪之构要要件。
    (2)C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
    (3)小结:C成立刑法第271条故意杀人罪之不作为犯。

  3.C对A的见死不救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294条违背义务之遗弃罪:
  (1)依题旨A伤势严重,可推知系无自救能力之人,
    客观上C为A的亲弟弟且同居在一起,具有密切之共同生活关系,而具有保证人之地位,
    基此C对A负有救助义务,但C并未为任何救助行为而离去,
    ;主观上C对上揭事实有知与欲,具遗弃故意。该当本罪之构要要件。
  (2)C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
  (3)小结:C成立刑法第294条违背义务之遗弃罪。

  4.C觊觎A的老婆,他的大嫂,想玩出人伦情欲情色剧,不成立刑法第239条通奸罪:
    (1)盖因C仅觊觎尚未动作,通奸罪也不罚预谋、未遂。
    (2)就算C行动,A的老婆同意,也不成立本罪,因为通奸罪属特别犯、己手犯,
      在C行动时,A早己死亡,A的老婆非有配偶之人的适格主体,不成立该罪。
      除非C行动时A尚在人间或C己结缗。

  5.竞合:C成立故意杀人罪之教唆犯与不作为犯和违背义务之遗弃罪三罪,
        由于学说上认为教唆犯与帮助犯之规定,相较于正犯,属于补充规定,
        故若同时具有共犯与正犯参与者,应依法条竞合优先论以正犯,
        即故意杀人罪之教唆犯与不作为犯,应论以故意杀人罪之不作为犯。
        又故意杀人罪系对生命之实害犯罪,违背义务之遗弃罪系对生命之危险犯罪,
        两罪保护法益同一,也应依法条竞合之补充关系论以故意杀人罪。
        结论:C论以故意杀人罪之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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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3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8-20 1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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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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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对凡思大的论点提出问题~~~~
1.中止犯的体系系位于未遂犯体系下之下。既然『小结:B成立刑法第271条故意杀人罪。』本来就无由成立未遂犯,更无须讨论中止犯。
2.大大以『法条竞合』之补充关系论故意杀人罪与违背义务之遗弃罪,法条竞合以一行为为基础,要将杀人行为及遗弃行为合并为一行为,可能在论述上尚有疑问。个人以为以不罚的后行为论述是否较为可行?
3.C应成立教唆遗弃罪:大大论以遗弃罪系仅成立于B,但B于实行杀人行为以前,C均未参与;
如C『仅』成立教唆杀人罪,进而得推论有二:
(1)教唆罪得于行为后成立(相对于教唆杀人,多可怕啊~~~~)
(2)因为C之教唆行为系对于杀人正犯之帮助犯,若杀人犯之教唆犯不成立时,C即无教唆犯之罪责啰
4.C应成立遗弃罪不成立杀人犯之不作为犯:
先从一般人之观点观察,我看到路上我家人受伤,我没叫救护车致其死亡,我即应论以杀人罪,会不会太可怕了?
又B于实行杀人行为时,C均未出现,何来保证人地位?如C具有保证人地位,是否得推论保证人地位系对被保证人所有侵害均有保证人地位适用(多可怕啊~~~~)
5.如果我的说法成立的话,那么C罪数之竞合则另当别论了。

最后~~~~~有没有人可以确定A真的已经死了??????(因为题目没说,法医说的推论也不能推断A已经死了啊)

以上敬请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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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20 1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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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09-08-20 15:5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补充~对凡思大的论点提出问题~~~~
1.中止犯的体系系位于未遂犯体系下之下。既然『小结:B成立刑法第271条故意杀人罪。』本来就无由成立未遂犯,更无须讨论中止犯。
2.大大以『法条竞合』之补充关系论故意杀人罪与违背义务之遗弃罪,法条竞合以一行为为基础,要将杀人行为及遗弃行为合并为一行为,可能在论述上尚有疑问。个人以为以不罚的后行为论述是否较为可行?
3.C应成立教唆遗弃罪:大大论以遗弃罪系仅成立于B,但B于实行杀人行为以前,C均未参与;
如C『仅』成立教唆杀人罪,进而得推论有二:
.......

我的理由:

1.首先中止犯和未遂犯是两码子的事,评价顺序也不一样,

未遂犯是在构成要件,中止犯是在犯罪成立后才能评价的,

再说学说上也有参照德国刑法,认为在既遂犯成立后,也有中止犯成立的可能,

所以在最后提一下,也未尝不可。

2.以一行为而言,故意杀人罪与违背义务之遗弃罪的评价法条竞合,这是通说。

  当然你评数行为也可以,不过要交代为何不是同时发生。

3.遗弃罪B、C我都有写成立,不作为犯和共同正犯是两码子的事,

C是否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不作为犯和B无关。

4.你漏掉还需要评价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请详看我写的(二)2.(1)。

5.你要认为不能推断A已经死 ,那也行,你可以假设A死或未死的情况,不过是内容加倍,

考试完成时间加倍,

照题目都是法条先设计好的角度而言,题目不会无缘无故提到法医的话,

这通常都是暗示甲己死亡,重点是在甲己死亡要怎么办,而非甲未死亡的部分!


[ 此文章被凡思在2009-08-20 20:3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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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3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8-20 20:17 |
et11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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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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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et某日在梧栖新天地一阵酒醉饭饱 表情
行经临港大道,咦? 表情
前面好像有车祸的样子
为了表现中国人爱凑热闹的民族精神 表情
去那眯一下 表情
我:什咪代志 表情
甲:没小心撞到人啦
我:有要紧没
甲:受伤,昏去啦~
我:憨子~呒人看住,不走你搁坐在(说完就离开现场) 表情
甲:(脑筋转了十几圈)~~紧酸 表情

四个月后
台中地检署传小et及甲去讯问
因乙被甲撞伤后逃逸(过失致人未死+杀人)
小et教唆杀人,具体求刑11年3个月6日又16小时(不是冥牌哦~杠龟不干我事 表情 )
我咧倒头栽 表情
这检察官真是ooxx,叫他小嬲嬲或小峱峱 表情
就小峱峱 表情
开始在各网路,论坛给他Bully 表情 一下,以求泄恨~
孰知~被卖了 表情 (ip被找到了)
检察官说一罪一罚加一加又是11年3个月6日又16小时 
 以上纯属个人乱说+胡说八道 表情


[ 此文章被et113616在2009-08-21 08:4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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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8-21 0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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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凡思 于 2009-08-20 01:2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匆匆一看,简单判断,时间太晚,要正常作息! 表情


这位老大:
凌晨一点二十六分算正常作息?真想知道您的不正常作息是几点?
表情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24 2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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