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謂制度性保障乃國家應建立某些「制度」,以保障基本權利的實現。
就大法官歷次解釋,目前我國「制度性保障」有財產權、地方自治、學術自由、婚姻自由、訴訟權、學術自由....
大法官552號理由書: 「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係為維護配偶間之人格倫理關係,實現男女平等原則,及維持社會秩序,應受憲法保障。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重 婚無效之規定,即本此意旨而制定。
婚姻自由雖為憲法上所保障之自由權,惟應受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限制。」
2.沒玩股票
3.例示:舉例表示,例如納稅、服兵役......
概括:例如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列舉:全部列出來
4.
行政程序法92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事實行為係指不發生法律效果,而僅發生事實上效果之行為。至於事實行為之類型,可分為五大類:一、行政機關之內部行為。二、認知表示(通知行為、觀念通知)。三、實施行為。四、強制執行。(行政執行中的直接強制、即時強制)五、行政檢查。
a. 道路完工開始公用b.公告指定建物為古蹟-公物之設定(行政處分)
c.許可進入山地保留區-(行政處分)
d.稽徵機關退還溢繳稅款-事實行為中之實施行為
實施行為-指實施行政處分或行政計畫之行為。
畫蛇添足說明:收受稅款之繳納及退還溢繳稅款為實行行政處分(課稅處分)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