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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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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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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收养
甲夫乙妻因卡债缠身无力清偿而连连自杀,留下庞大债务,其八岁之子A和五岁之子B,无力生活,暂时由热心邻居轮流照顾,半年后,邻居间渐感吃不消,由于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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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13 00:47 |
小严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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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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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亲属不得收养为养子女:
一、直系血亲。
二、直系姻亲。但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及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当者。

丙为甲之继母 原本与a b的关系为二等直系姻亲 但因为丙改嫁 所以其应已丧失
与a b 的姻亲关系 所以应可收养之
供参考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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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7-14 01:26 |
12191219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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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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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为甲之继母 原本与a b的关系为二等直系姻亲 但因为丙改嫁 所以其应已丧失
与a b 的姻亲关系 所以应可收养之

感觉怪怪的
原来叫奶奶变叫妈妈~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7-14 08:15 |
shyulih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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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民法、或户籍法而言,「继母」只是一个民间俗称;在民法上是直系姻亲,但在户籍法上,没有这个亲属〈户籍上称谓,有可能是“家属”〉!无论民法、或户籍法,针对楼主所提出的此一疑惑,首要的问题,就是那两位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问题。换言之,彼等之监护人为何人?这似乎是又牵涉到“儿童及青少年福利法”之规定。有一个关键问题,“养母”在本事件中,角色为何?家长?抚育者?法定代理人?
要先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未成年人之监护人是谁?户籍上要登载,白纸黑字,而户政机关则是要审核申请人:持凭啥证明书件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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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14 18:14 |
shyulih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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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贡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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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区: 笑话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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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小严 于 2009-07-14 01:2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下列亲属不得收养为养子女:
一、直系血亲。
二、直系姻亲。但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及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当者。

丙为甲之继母 原本与a b的关系为二等直系姻亲 但因为丙改嫁 所以其应已丧失
与a b 的姻亲关系 所以应可收养之
供参考 表情

这个说法,有疑问。在下意见,这件收养案件,恐怕无法成立,原因在于:辈份不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15 1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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