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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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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继承!
甲男与乙女结婚,但未举行公开仪式,仅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期间生下丙子。数年后因甲、乙感情不睦,甲在外和有夫之妇某丁同居,并生下一子戊,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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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10 23:22 |
sierf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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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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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82条修正为以登记为要件,并于97年5月23日开始实施,所以甲、之婚姻应为有效。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11 08:38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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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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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orldpeace28 于 2009-07-10 23:22 发表的: 到引言文
甲男与乙女结婚,但未举行公开仪式,仅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期间生下丙子。数年后因甲、乙感情不睦,甲在外和有夫之妇某丁同居,并生下一子戊,甲均有抚育戊之行为。数年后甲死亡,遗有现金新台币200万。试问应由何人继承?应继分如何?

想法:
(一)甲和乙结婚无效(不符合982)所以乙非甲之配偶,所以没继承权
    但丙可依1067II 为认领之请求而取得继承权


这样对吗

本题甲乙结婚之效力为何,应视其结婚之时点为何,适用不同之规定。
旧法时代:依982条第二项规定,推定甲乙已结婚,于未经反证推翻前,其结婚是有效的,其所生丙子亦受婚生推定。
现行法:982条已改采登记主义,所以甲乙结婚虽未举行公开仪式,只要符合982条之要件及其他实质要件,其结婚有效。

所以,本题甲乙不论结婚之时点为何,乙均为甲之配偶,乙对甲之遗产有继承权。
丙为甲之婚生子女,对甲之遗产亦有继承权。
  


[ 此文章被大丽丝在2009-07-11 14:5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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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感恩惜福!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7-11 14:46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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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orldpeace28 于 2009-07-10 23:22 发表的: 到引言文
甲男与乙女结婚,但未举行公开仪式,仅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期间生下丙子。数年后因甲、乙感情不睦,甲在外和有夫之妇某丁同居,并生下一子戊,甲均有抚育戊之行为。数年后甲死亡,遗有现金新台币200万。试问应由何人继承?应继分如何?

想法:

(二)甲和丁非配偶
    但戊依1065条为认领之请求而取得继承权

这样对吗
注意:丁为有夫之妇,其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之子女,受婚生推定。
   所以戊依法推定为丁与其夫之婚生子。
   在未经婚生否认判决确定前,戊是不可能因甲之抚育行为而视为认领的。
   因此,戊对甲之遗产并无继承权。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7-11 14:52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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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orldpeace28 于 2009-07-10 23:22 发表的: 到引言文
甲男与乙女结婚,但未举行公开仪式,仅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期间生下丙子。数年后因甲、乙感情不睦,甲在外和有夫之妇某丁同居,并生下一子戊,甲均有抚育戊之行为。数年后甲死亡,遗有现金新台币200万。试问应由何人继承?应继分如何?

想法:

(三)戊和丙~依1141条均分 各分得100万元

这样对吗
综上所述:
甲之继承人为乙及丙,应继分各二分之一
甲之遗产现金200万,由乙丙各分得100万元。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7-11 14:59 |
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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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只要题目出现仅登记都算有效吗(反正是登记婚)
而无书面及两人以上证人的签名   就跟这题一样
这样还符合982吗
我知道新修民法采登记婚



sierfa..大丽丝谢谢你们抽空解答
这题还出了个陷阱 没你真的不行压!! 谢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13 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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