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j03xu6xuite 于 2009-07-10 16:44 发表的 行政法好难~想请教几个问题:
1.行政罚的裁处必须透过法院为之? (又请问哪些可以裁处?)
2.又延伸第一题,哪一个行政罚的处罚主体为法院?
A.社会秩序维护法的拘留
B.社会秩序维护法的罚缓
C.吊扣驾照
D.公务人员保障法的罚缓
3.行政程序法明文规定,下列何种机关之行政行为不适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规定?
A行政院环保署B经济部
C监察院D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
E铨叙部 F 审计部 G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 H公务人员保障既培训委员会
1、行政罚:又称为「行政秩序罚」的一种行政制裁,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达成行政目的,
行政机关或
法院对于违反行 政义务者,依据法律规定所科处的罚锾、没入或其他行政处罚,
以维持行政秩 序达成行政目的。
(依题意仅指法院是错的,但若是与人身自由或工作权干涉重大者 ,例如:拘留、停止营业..等等,依§45条第1项之规定由法院裁定)裁处程序请参照行政罚法§33~44 2、管见以为答案(A)较为妥适,理由如上。另参行政罚法§24、行政罚法§26(刑事优先原则) 3、管见以为答案为
(C),请参照行政程序法§3、Ⅱ
以上仅以提供简答,不多作申论
若有错误,请批评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