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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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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91法制3題
1. (1)甲與乙訂有婚約,丙某日在路上與甲衝突,丙持刀刺甲,甲經急救未死,乙目睹全部過程,檢察官起訴丙殺人未遂,於丙的審判中,乙是否得拒絕證言?
A乙不得拒絕證言,仍需具結作證據實陳述,以求發現真實
B乙與甲訂有婚約,得拒絕證言
C由法官裁量之
D若法官斟酌具體個案,覺得乙之證言極為重要,乙不得拒絕證言

(2)甲與乙訂有婚約,丙某日在路上與甲衝突,丙持刀刺甲,甲經急救未死,乙目睹全部過程,在甲自訴丙殺人未遂的審判中,乙是否得拒絕證言?
A乙仍需具結作證據實陳述,以求發現真實
B乙與甲訂有婚約,得拒絕證言
C由法官裁量之
D若法官斟酌具體個案,覺得乙之證言極為重要,乙不得拒絕證言 


考選部解答(1)A  (2)B

這兩題早就有人提問,以下是熱心人士提供的解答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6042415284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30204071


以下是我的看法:

刑訴第180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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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7-10 10:30 |
foolopt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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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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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純屬個人淺見,非正解..


題型一

1. 檢察官起訴丙殺人未遂,於丙的審判中,乙是否得拒絕證言?

2. 甲自訴丙殺人未遂的審判中,乙是否得拒絕證言?

刑訴180: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得拒絕證言...

1.甲在此題非被告,也非自訴人

2.甲在此題為自訴人...


題型二

自訴人得否拘提之   → 可以

法條依據:刑訴327第二款

71、72、73之規定,於自訴人之傳喚準用之..

71條第二款第四項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拘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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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讓別人的猜疑,阻礙了你追求夢想的決心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14 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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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不是這樣用的,你搞錯了,181
A是証人A怕自己受刑事訴追或與A有某關係的B受到刑事訴追,而A與B的關係以180I的關係為限,比如A跟B是配偶。
你把條文的"其"改成"自己",試著理解看看。

2.582是93年出的,這一題是哪一年出的??

3.303第4款

4.自訴人在程序上為主體地位時,依新法意旨當然不可以拘提(因為刪除了舊法可以拘提的規定),但是當自訴人被當作證人,此時仍有拘提規定的適用,也就直接適用人證的規定,而不是適用自訴人的規定。實務見解也是這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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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17 0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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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們的解答

關於第一題
大家提供的答案,我完全能理解
然為何第一題的第二小題訴訟主體換了,就不必為了發現真實而使乙作證呢
畢竟被告也有詰問證人的權利
其中有什麼法理嗎?

那麼第二題的答案,我改得沒錯囉,是這樣嗎
我只想知道自己改得對嗎
畢竟自己是個外行,所以希望大大們提供有力依據來做個檢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7-17 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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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現真實雖然是國家實現刑罰權非常重要的前提與價值,但是在人行社會中卻不是唯一的價值,如果為了發現真實,而要求人民出賣自己的親朋好友,那麼另一方面,恐怕是得不償失,也就是一方面在預防犯罪,另一方面卻同時在製造犯罪的土壤,從而依據比例原則,此時讓證人自行作選擇,而不強迫他一定要完全履行訴訟法上的證人義務。反之如果他選擇說,就算他偏袒某一方,由於對造有對質詰問的權利,所以對造有攻擊防禦的機會,加上偽證罪的負擔,所以並不會使得對造一定不利益。
所以當她選擇拒絕證言時,由於他並沒有證言,故對造也沒有對質的利益,因為對質是要以證人有證言為前提,因為你要質疑他證言的可信度你要推翻他的證言,所以你才要對質。如果你只是要他的證言,你應該也聲請他當證人,此時他就是雙方共同聲請的證人,依166第6項來定詰問的次序。不過乙還是有拒絕證言權的!

而在本案中,如果法律強迫乙在2作證,那假如乙所見的事實不利於自訴人,那就會逼乙作出賣自訴人的效果,此時如果乙照實陳述,甲會敗訴,在法律上甲直接就得到敗訴的不利益。可是在1案,由於甲是被害人,而不是自訴人,所以該訴訟的當事人並非甲,而是丙跟檢察官,縱使乙照實說,甲也並不會有甚麼法律上的直接不利益,就算檢察官因此而敗訴,甲也沒有任何直接法律上的不利益,從而乙在此並沒有面臨到任何衝突。

在1如果檢察官因此而敗訴,並不意味甲就一定不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至於刑事刑罰權,既然當事人是檢察官,也就是說該次訴訟勝負的直接利益承受人是當事人而不是被害人。被害人不應該被認為該訴訟的直接利益人,否則就與刑法的基本目的有違,刑法與刑罰是為了預防而不是為了應報,真正的報應是由神作的而不是我們人下的判決!

2.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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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17 2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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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我就自以為乙的供述會對甲有利
原來如此
thank you from the bottom of my mind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7-18 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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