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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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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91法制3题
1. (1)甲与乙订有婚约,丙某日在路上与甲冲突,丙持刀刺甲,甲经急救未死,乙目睹全部过程,检察官起诉丙殺人未遂,于丙的审判中,乙是否得拒绝证言?
A乙不得拒绝证言,仍需具结作证据实陈述,以求发现真实
B乙与甲订有婚约,得拒绝证言
C由法官裁量之
D若法官斟酌具体个案,觉得乙之证言极为重要,乙不得拒绝证言

(2)甲与乙订有婚约,丙某日在路上与甲冲突,丙持刀刺甲,甲经急救未死,乙目睹全部过程,在甲自诉丙殺人未遂的审判中,乙是否得拒绝证言?
A乙仍需具结作证据实陈述,以求发现真实
B乙与甲订有婚约,得拒绝证言
C由法官裁量之
D若法官斟酌具体个案,觉得乙之证言极为重要,乙不得拒绝证言 


考选部解答(1)A  (2)B

这两题早就有人提问,以下是热心人士提供的解答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6042415284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30204071


以下是我的看法:

刑诉第180条
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证言:
一、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之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二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者。
二、与被告或自诉人订有婚约者。
三、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现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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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7-10 10:30 |
foolopt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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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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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纯属个人浅见,非正解..


题型一

1. 检察官起诉丙殺人未遂,于丙的审判中,乙是否得拒绝证言?

2. 甲自诉丙殺人未遂的审判中,乙是否得拒绝证言?

刑诉180:被告或自诉人订有婚约者,得拒绝证言...

1.甲在此题非被告,也非自诉人

2.甲在此题为自诉人...


题型二

自诉人得否拘提之   → 可以

法条依据:刑诉327第二款

71、72、73之规定,于自诉人之传唤准用之..

71条第二款第四项

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得拘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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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别人的猜疑,阻碍了你追求梦想的决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14 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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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不是这样用的,你搞错了,181
A是证人A怕自己受刑事诉追或与A有某关系的B受到刑事诉追,而A与B的关系以180I的关系为限,比如A跟B是配偶。
你把条文的"其"改成"自己",试着理解看看。

2.582是93年出的,这一题是哪一年出的??

3.303第4款

4.自诉人在程序上为主体地位时,依新法意旨当然不可以拘提(因为删除了旧法可以拘提的规定),但是当自诉人被当作证人,此时仍有拘提规定的适用,也就直接适用人证的规定,而不是适用自诉人的规定。实务见解也是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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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17 0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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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大们的解答

关于第一题
大家提供的答案,我完全能理解
然为何第一题的第二小题诉讼主体换了,就不必为了发现真实而使乙作证呢
毕竟被告也有诘问证人的权利
其中有什么法理吗?

那么第二题的答案,我改得没错啰,是这样吗
我只想知道自己改得对吗
毕竟自己是个外行,所以希望大大们提供有力依据来做个检证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7-17 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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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真实虽然是国家实现刑罚权非常重要的前提与价值,但是在人行社会中却不是唯一的价值,如果为了发现真实,而要求人民出卖自己的亲朋好友,那么另一方面,恐怕是得不偿失,也就是一方面在预防犯罪,另一方面却同时在制造犯罪的土壤,从而依据比例原则,此时让证人自行作选择,而不强迫他一定要完全履行诉讼法上的证人义务。反之如果他选择说,就算他偏袒某一方,由于对造有对质诘问的权利,所以对造有攻击防御的机会,加上伪证罪的负担,所以并不会使得对造一定不利益。
所以当她选择拒绝证言时,由于他并没有证言,故对造也没有对质的利益,因为对质是要以证人有证言为前提,因为你要质疑他证言的可信度你要推翻他的证言,所以你才要对质。如果你只是要他的证言,你应该也声请他当证人,此时他就是双方共同声请的证人,依166第6项来定诘问的次序。不过乙还是有拒绝证言权的!

而在本案中,如果法律强迫乙在2作证,那假如乙所见的事实不利于自诉人,那就会逼乙作出卖自诉人的效果,此时如果乙照实陈述,甲会败诉,在法律上甲直接就得到败诉的不利益。可是在1案,由于甲是被害人,而不是自诉人,所以该诉讼的当事人并非甲,而是丙跟检察官,纵使乙照实说,甲也并不会有甚么法律上的直接不利益,就算检察官因此而败诉,甲也没有任何直接法律上的不利益,从而乙在此并没有面临到任何冲突。

在1如果检察官因此而败诉,并不意味甲就一定不能请求民事损害赔偿,至于刑事刑罚权,既然当事人是检察官,也就是说该次诉讼胜负的直接利益承受人是当事人而不是被害人。被害人不应该被认为该诉讼的直接利益人,否则就与刑法的基本目的有违,刑法与刑罚是为了预防而不是为了应报,真正的报应是由神作的而不是我们人下的判决!

2.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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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17 2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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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我就自以为乙的供述会对甲有利
原来如此
thank you from the bottom of my mind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7-18 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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