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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syfai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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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96年考古題 民事訴訟法--假執行的問題
  9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22.下列何種情形之判決,法院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A)小額訴訟事件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B)命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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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7-07 11:26 |
sammifan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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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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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命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à民訴法條 389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命履行扶養義務之判決。但以起訴前最近六個月分及訴訟中履行期已

   
到者為限。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
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所以(B)命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 à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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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07 20:41 |
pwter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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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法院才能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呢?

按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一項規定: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命履行扶養義務之判決。但以起訴前最近六個月分及訴訟中履行期已到者為限。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因此就逾50萬以上的判決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其他的答案均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未受到第389條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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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07 20:43 |
daisyfai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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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了解了,謝謝各位大大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7-07 2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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