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88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elleandgau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勞工行政高手,請幫我解惑>"<(又有新問題了!!!)
最近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有核釋: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但是這一核釋我就對勞保條例第19條有疑問了: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第6條都說分別由雇主辦理了
但第19條又說投保薪資合併計算
請問他的意思到底是什麼呢
第6條和第19條有什麼差別?
------------------------------------------------------
其實我不應該這麼問
應該說,就第6條釋核來說
如有2個以上雇主就得分別辦理
那第19條又說,其薪資得全併計算不得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elleandgau在2009-07-11 21:34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7-02 13:18 |
飛上青天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7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雇主所負擔的勞工保費是繳到勞保局
勞保局就有該勞工的投保資料

假設
王小明受雇於A、B雇主
A雇主17280保費
B雇主17280保費
A、B分別繳保費到勞保局(第6條)
勞保局會將兩筆金額一同計入同一勞工(王小明)的投保薪資中(第19條)

若王小明發生傷病事故時
勞保局就用17280+17280=34560的投保薪資計算傷病給付(第19條)

但兩筆金額相加不可高於最高級22級的金額



有錯請麻煩糾正喔 表情

-----------------------------------------------------------
謝謝bluebeauty大大

不過這時有新問題
那申請給付時是兩個雇主分別去申請(ex:傷害給付計算後50000+50000元)
還是由其中一位雇主去申請(ex:100000元)


版大抱歉
借您的版一問


[ 此文章被飛上青天在2009-07-07 10:57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02 23:26 |
bluebeaut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沒錯~你解釋的正確~~~不過這是指發生普通事故時的保險給付~~~~~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7-07 01:17 |
bluebeaut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由其中一位投保單位申請~~勞保局會依發生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的月投保薪資計算~~
還有這兩份工作須連續加保滿30天才可以合併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7-10 22:4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557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