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95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驻场经理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管理委员改选问题
社区管理委员会已改选,9位委员家2位候补委员共计11名委员,也参呈新任主任委员及各相关委员职务并公告当选人原名册及各委员名册,会议记录也发给所有区分所有权人,为事后因有人未能当选其想要之职位,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索尼So-net网 | Posted:2009-07-01 17:41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公寓大厦依其自治精神所以先看该管规约有无规定
没规定,看要不要私了
公了就是依法处理
旧的时间到就是下台
由新的主委报县市政府处理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
第   25   条 区分所有权人会议,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组成,每年至少应召开定期会议
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召开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事故有及时处理之必要,经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请求者
  。
二、经区分所有权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区分所有权比例合计五分之一以上
  ,以书面载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请求召集者。
区分所有权人会议除第二十八条规定外,由具区分所有权人身分之管理负
责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管理委员为召集人;管理负责人、管理委员
会主任委员或管理委员丧失区分所有权人资格日起,视同解任。无管理负
责人或管理委员会,或无区分所有权人担任管理负责人、主任委员或管理
委员时,由区分所有权人互推一人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区分所有权人
会议或依规约规定,任期一至二年,连选得连任一次。但区分所有权人会
议或规约未规定者,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召集人无法依前项规定互推产生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得申请直辖市、县 (
市) 主管机关指定临时召集人,区分所有权人不申请指定时,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得视实际需要指定区分所有权人一人为临时召集人,或依
规约轮流担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为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7-02 09:04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是版主大大以前的业务吧   还有开专板呢   版主大大真是猴腮雷呀 表情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7-02 20:47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是版主大大以前的业务吧   还有开专板呢   版主大大真是猴腮雷呀

楼上哥哥
那不是我
我只当过公务人员
没在私人机关过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7-03 08:2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99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