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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mboms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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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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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0
[求助] 民法-无权代理的问题
今甲无意间取得乙所遗失之身分证,便以乙之名义向丙通讯行向丁电信业者申请门号。丙向丁取得门号后给于甲,甲大量使用该门号以致于欠下巨额电话费。问丁可能得分别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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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6-29 11:01 |
小严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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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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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话 契约事发生在本人与弟三人之间 而代理人非契约知当事人

所以我认为 丙是代理乙与丁订约 供参考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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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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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29 16:06 |
安德森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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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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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的关系:
1.甲为无权代理属效力未定.非经乙同意不生效力
2.甲可向乙主张遗失物返还及侵权责任
丁与乙的关系:
1.乙被甲盗用身分证为受害人.业者在知情的情况下.不得对抗甲
2.因此丁不得对甲主张债务不履行
3.倘若不知情下得主张催告或撤销
甲与丁的关系:
1.甲与丁双方为直接债权之租赁行为
2.丁可向无权代理者甲主张民法266条之损害赔偿及债务不履行
丁与丙关系:
1.双方为间接合作.不发生直接买卖关系
2.丁不得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乙与丙的关系:
1.双方为间接买卖契约关系.通讯行之丙.为业者与当事人乙之买卖桥梁
2.丙亦不得对乙主张债务不履行.两者无实质的买卖关系

综上所述:以上纯属个人之见解.延伸一下问题.倘若甲因未缴电话费而业者以其两年租约未到为由.可否要求履行2年之月租费?未打先付费有否违反比例原则?甲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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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6-29 23:19 |
安德森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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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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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的发表.我现在上来看.连自己都看不懂.边跟女朋友吵架边构思出来.结果她要我老实回答她.是不是在做其他事?当然老实回答她.结果就这样分手了.民法我念了一个多礼拜.连法条都看不懂.但我却很会吹牛.为了弥补上次内容不足.以下将来洗洗大家的眼睛.由于甲乙丙丁会让我脑袋打结.所以将甲视为无权代理人(冒用人).乙为被害人.丙为店老板.丁为通讯业者.兹就无权代理.债务不履行.覆代理.侵权行为.....等.做下列说明:
1.甲与乙的关系:
乙被甲冒用身分遭致人格权侵害.让我每天接业者帐单接到手软.精神慰抚金先借我拿出来用用.慰辅完了遗失物当然要请求返还.除了非财务性赔偿外.请假找身分证及登报作废的费用一并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无权代理采无过失责任.因此未经本人同意.恶性重大.不得推诿.
2.丁与乙的关系:
受害者乙无故遭致通讯业者疲劳轰炸.影响个人名誉.精神慰辅金在次借我消费一下.再来请求人格权之金钱上之损害赔偿.不知情的业者则可从事撤销及催告的请求.
3.丁与丙的关系:
假设双方契约上有载明需审核资格需详尽.店老板业务过失跑不掉.先来个私法人的名誉被破坏.亦即人格权受损.所以损害赔偿在所难免.倘若契约无记载自无责任的负担.店老板仅不过是间接代理.也就是重覆代理冒用人与通讯业者的关系.无权代理人授权店老板与业者建立契约关系.店老板可能眼睛花了.明明身分证照片上看起来是位男生.经济不景气.时机歹歹.钱难赚.冲业绩.顾肚子比较重要.充做冒用人为被害人授权之有权代理.业务过失先来治治店老板.被害人对我业者提出的损害及慰辅金赔偿一并请求.
4.甲与丁之关系:
冒用人在店老板签下之买卖契约有效.既然契约成立.应当负起损害赔偿责任.物权行为亦产生效力.理应回复原状.但实务上业者应该会上法院请求自助行为.要求无权代理人就应付价金部分寻求救济.
5.乙与丙的关系:
无权代理人假冒甲身分害店老板被业者追杀.损害赔偿在拿出来消费一下.
后面为什么越写越少?无聊的女人又在精神折磨 表情 综上所述.行为之处罚当然是以无权代理人侵犯他人法益为论处.才不至有违社会相当性.后面吹牛吹太少.无奈.蜡烛两头烧.暂时先这样了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7-01 2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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