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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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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申论(民法总则)
1.甲未经乙同意,向善意之丙佯称其业经乙授权出卖乙之房屋,丙遂以新台币(下同)八百万元购买该屋,甲并以乙之代理人名义收受丙支付之头期款一百万元。惟丙请求乙办理登记手续时,乙断然拒绝。嗣后,该屋经乙以一千万元出卖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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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worldpeace28在2009-06-24 23:31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24 22:51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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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行为与违法行为不得代理
要怎么代理他人名义收受不动产? 必须代理+委任才有可能!
丙对甲->无权代理的损害赔偿责任170=>110
丙对乙->无请求权

2.甲基于买卖契约为有权占有该不动产
丙丁概括继承乙的财产,(乙的权利与义务)
时效消灭债权并不消灭,丙丁仅有125抗辩权
但甲有权占有之地位不变
丙丁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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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24 23:23 |
小严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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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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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未经乙同意,向善意之丙佯称其业经乙授权出卖乙之房屋,丙遂以新台币(下同)八百万元购买该屋,甲并以乙之代理人名义收受丙支付之头期款一百万元。惟丙请求乙办理登记手续时,乙断然拒绝。嗣后,该屋经乙以一千万元出卖予他人并办理移转登记。请问丙对甲、乙二人有无可以主张之权利?



想法:第一题丙可以对乙主张表现代理吗?,不然这一题太简单


本题甲未经乙之同意,而以乙之名义与丙订立买卖妻约345,又其系代理乙为买卖契约之订立

故原本买卖契约系应生于乙丙之间而非于甲丙之间,又因甲系未受委任而为代理,故甲系无权代理

依民法170无代理权人以代理人之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非经本人承认,对于本人不生效力。

故其属于效力未定之状态,惟是否发生169 及107之表见代理,须视其是否有表见之外观,也就是

说其是否具有会让第三人误信其为有权代理之公示性,及公信性。依本题言之,其似无委托书,印鉴

等使丙误甲为有权代理之外观,因此管见以为本题并无表见代理之情形故丙尚不得对乙依表见代理

而主张权利,惟其得定相当期限,催告本人确答是否承认,如本人逾期未为确答者,视为拒绝承认。

而丙对甲因其买卖契约非成立于丙与甲之间,故其无法对其主张不依债之本旨而为给付之债务不履行

损害赔偿责任,仅得依110条无代理权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对于善意之相对人,

负损害赔偿之责。对甲为主张。







想法:第二题甲已经付清价款了好像很可怜,但丙丁因为甲没有办所有权移转登记所以向甲请求..

因为丙丁是乙的继承人,故甲对乙的康便可以对抗丙丁,乙与甲的买卖契约当然为丙丁所继受

故丙丁虽不须移转所有权登记,但1 所有物还请求权 虽其为所有权人 但甲非无权占有之人

所以不能请求返还 2不当得利 是否不当取得占有权能 其占有系依契约而取得故其非无法律上原

因而受有利益 丙丁亦不得请求不当得利 所以就变成丙丁有房屋所有权 甲却拥有占有权的

而不能相互请求的其妙状态


[ 此文章被小严在2009-06-25 17:0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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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25 16:51 |
e19840111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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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orldpeace28 于 2009-06-24 22:51 发表的 申论(民法总则): 到引言文


2.甲像乙购买土地并已经付清价款,乙亦将土地交付甲占有,惟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之后乙死亡,由其继承人丙、丁办妥继承登记。甲之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全权消灭时效完成后,丙、丁得否诉请甲交还占有之土地?



想法:第二题甲已经付清价款了好像很可怜,但丙丁因为甲没有办所有权移转登记所以向甲请求..

课本没给解答... 希望各位帮帮忙!!

第二题可参考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第四次民事庭会议决议


【提案】
【讨论意见】
【甲说】
【乙说】
以上二说,经提出研究报告究应以何说为当?请公决
【决议】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6-26 0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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