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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iocom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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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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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問:行為人泥醉後所為的贈與……
因為太久沒念民法,所以整個觀念很不熟悉,麻煩大家幫忙~大感謝^__________^

請問在行為人泥醉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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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18 20:30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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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賠償可能的基礎為184I前段,不過要注意187弟4項準用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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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18 22:15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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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8月26日97年度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
所謂無意識,係指全然欠缺意思能力之謂;精神錯亂,則指精神作用暫時發生異狀,以致喪失正常之意思能力而言,兩者為不同之精神狀態

相對人欲對其索賠?
因當事人無意思能力
連類契約請求的資格都沒有(245-1;247)
故無契約法上之救濟
侵權方面
依184I前段 所保護之權利為絕對權
相對人之信賴非保護之對象
依184I後段 當事人有無背於公序良俗?
欠缺識別能力,連故意都談不上無法請求?
依184II 有無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同上理由
除非受贈人舉證贈與人係故意陷於泥醉而為贈與...(原因自由行為)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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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Hsuan Chuang University | Posted:2009-06-19 19:56 |
121912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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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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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欲對其無效的贈與行為請求相關賠償

無效的贈與對相對人怎麼會有損失 表情
除非為了受領所產生之行動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6-20 06:23 |
seriocom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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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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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大家的糾正跟指導!(灑花)^^

 

不過,恕我愚魯啊,還想再針對 kino 大大的回答底下,請教大家幾個問題。

 

看了高分院的判決,我還是不很確定怎麼運用到實例。所以……泥醉是……沒有意思能力,乃「無意識」的狀態?即使他是處在表面上清醒樣子,然後派錢(贈與)給大家?

另外,贈與人故意陷於泥醉而為贈與,如可用民法第148條……第2項吧?那如果是過失陷於泥醉呢?受贈人倘信其仍有意思能力,且已處分其受贈與之物,是否亦無相關之權利加以保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9-06-20 14:57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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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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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見認為若約贈與,依民法第406應屬於有相對人之雙物契約,須意思表示何致 。若開板大大所言為
前些日子的新聞國道灑錢案應屬於拋棄之行為 表情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20 15:06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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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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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錢給大家

有兩種層次
1.贈與行為------------債權行為
2.所有權移轉行為---物權行為+交付
所謂贈與行為或無效的贈與行為,應該只是債權行為吧!!

另外,贈與人故意陷於泥醉而為贈與,如可用民法第148條……第2項吧?那如果是過失陷於泥醉呢?
在此最好不要用148,你直接用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即可,如果你用148,就會陷於你提出的困境裡,那過失喝醉怎麼辦??
因而不如用原因自由行為理論乾淨利索,如不該當於故意過失原因自由行為類型,還有187第4項準用第3項!
不過請求的範圍應該只限固有利益的賠償(依184I前段)或者如有信賴利益的損失而該當於故意過失原因自由行為類型,則應類推適用245-1I第3款來請求。
依409I的意旨,以上請求損賠的範圍也不應超過贈與物價額。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6-21 02:26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21 01:42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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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泥醉是……沒有意思能力,乃「無意識」的狀態?即使他是處在表面上清醒樣子,然後派錢(贈與)給大家?
------------------
這是舉證責任在誰身上的問題
當事人有無意識只有他自己才知道
我們僅能由外觀上去推斷是否有此事實存在(例如確實喝了很多酒,且當時口語不清,或於不合理情況下贈與等)
故184II為舉證責任反轉,由贈與人去證明自己確實是在無意識狀態下所為(184I才由受贈人舉證)
至於證明力的多少,為法官自由心證
即使當事人外觀上為清醒的狀態,依98條為當事人真意解釋,設若今有一精神病患沿路送鈔,當事既無意思表示能力,在贈與契約153+406,便無法成立,即便撿到錢而為占有,也因欠缺讓與合意而為無法成立,占有人雖非惡意,仍應負返還責任,

另外,贈與人故意陷於泥醉而為贈與,如可用民法第148條……第2項吧?那如果是過失陷於泥醉呢?受贈人倘信其仍有意思能力,且已處分其受贈與之物,是否亦無相關之權利加以保障
------------------
提到148是因為184II所保護之權利為法律明文規定或習慣法等等,須為法律所保護之權利受侵害才得請求
泥醉如何證明為故意?在舉證責任部分
贈與人說自己是泥醉無意識,他只要舉證證明自己確實有喝酒且外觀上為外界所能得知
受贈人提反證說明他是故意(如事後反悔以泥醉為由),這部分受贈人需提證明說明贈與人在事前曾有提及贈與某物予你及二者有無身份或情誼上的關係等等為判斷,故若不相識之第三人,試問路人甲以一千元贈與,依客觀第三人立場是否會接受?
而衡量故意與過失的定義
故意係明知而為決意,過失係課有注意義務,而侵權行為原則上係以善良管理人為注意之義務
受贈人必須受有損害,單純期待不能作為受有損害理由,故受贈人必須主張,例如因為受贈A車而將自己的B車贈與給別人,二者間有因果關係,才會有信賴利益的保護,或因為接受贈與而支出費用,如維護費等
但若因他人贈與一千元,大喜下跑去買東西花掉了,這部分既無法律上原因,自得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又,乙受贈A車並將A車贈與給丙,則贈與人甲依不當得利向丙為請求182;183

僅供參考...我也不知道對不對 XD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21 1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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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無意思能力,契約仍然成立只是無效,所以我主張的"類推"245-1而不是"適用"245-1。

2.舉證的問題其實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最好先不要拿來一起分析,應該先在實體法上分析好,再拿去舉證責任分析,不然當結果不合理時,難以判斷自己是在實體法上推論錯誤還是程序法上搞錯了,這樣徒增自己的困擾。

3."但若因他人贈與一千元,大喜下跑去買東西花掉了,這部分既無法律上原因,自得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這句話說的沒錯,不過事實上結論應該是贈與的相對人(被贈與者)應該可以依不當得利的規定來拒絕返還,而不是贈與者可以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也就是甲依179向乙請求返還時,乙會主張182I他是善意的,而原物的利益已不存在(他已經買東西花掉了,買的東西也使用光了),所以可以免負返還的責任,不過有爭議的是在此"金錢"原則上不會被視為該利益已不存在,而另一說則認為在具體判斷上要依被贈與人全體總財產來判斷之(差額說)。
管見從後說。實務外國判例上,多認為勞工溢收薪俸時為其所受利益已不存在(尚還有依受贈的物品相對於相對人的價值的折衷說)。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6-21 17:2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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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21 1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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