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68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rayvert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1
[求助] 民法-越界建筑&继承
Q1:甲中午丧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对戊有债务300万元.甲死亡时该债务已届清偿期.乙.丙.丁为遗产分割时,约定由乙承受该300万元债务.但戊未同意.遗产分割5年后.戊可向丁请求返还多少金额??

(A)100万元

(B)300万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18 14:11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Q1:甲中午丧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对戊有债务300万元.甲死亡时该债务已届清偿期.乙.丙.丁为遗产分割时,约定由乙承受该300万元债务.但戊未同意.遗产分割5年后.戊可向丁请求返还多少金额??

(A)100万元

(B)300万元

(C)150万元

(D) 60万元


ANS:A
为何不是B??

债务之移转须得债权人同意 (考量其清偿能力 有别于债权之移转仅须通知债务人)

又继承于修正前采当然且概括继承 (虽现在已改为限定继承 但本题为97年之题目姑且不论)

所以原则上其继承依民法1138 1139 1144 条的规定 依题意甲配偶已于其死亡前 先走一步

又继承采同时存在原则 故其先走一步(不论是题意的中午死 晚上死 或是早上死 都一样 噗噗)

所以依题意应由三人均分债务 然又其约定由以承受 考量其清偿能力故已于上述言及民法民文规定

应得债权人同意,因此其约定无效 其债务仍由三人均分 故各一百万


Q2:甲建筑房屋时,越界房屋3/4以上建筑在乙的土地上,下列关于甲乙间之法律关系之叙述,何者正确??

(A)甲应拆屋还地,并应返还不当得利

(B)甲在乙土地上享有法定地上权

(C)邻地所有人乙于甲建筑时之其越界,不即提出异议者,不得请求移去建筑物

(D)甲得主张越界建筑,并请求依法购买越界之土地

AND:A
请问:C为啥不可以??

第 796 条 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越地界者,邻地所有人如知其
越界而不即提出异议,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对于邻
地因此所受之损害,应支付偿金。
前项情形,邻地所有人得请求土地所有人,以相当之价额购买越界部分之
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价额由当事人协议定之;不能协议者,得请
求法院以判决定之。

此条之适用限于一小部分逾越始可 本题已有四分之三逾越 引用某人的一句话
这真是太超过了   所以不行

因为
以上2题为97地方特考之考题
有劳各位大大于予解答....多

表情 怎么那么热呀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18 14:36 |
倪小笨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继承那题我个人认为啦:
应该使用民法1153条: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负连带责任======》应得债权人同意
而所谓的五年:
1171Ⅱ继承人之连带责任,自遗产分割时起,如债权......,自清偿期届满时起,经过五年而免除。
ps.只有免除连带责任,债务依然存在。
so:5年后戊可向子女乙丙丁各请求100万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22 22:55 |
starbett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2.
网路上他人的解释,参考之

98年第796条修正前规定:「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逾越疆界者,邻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异议,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其建筑物。但得请求土地所有人,以相当之价额,购买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损害,并得请求赔偿。」故答案为C
但98年796条第1项修正后则规定:「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越地界者,邻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异议,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对于邻地因此所受之损害,应支付偿金。」因条文已加上「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之要件,故如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越界建筑时,就不可以主张第796条之权利。本题的题意可能是因为甲既然逾越四分之三,当然可推定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是不可以主张796条第1项之权利。所以答案为A。但是即是逾越四分之三,是否就当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其实并非无争议的。本题题目不明,A的答案非无争议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23 05:41 |
starbett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网路上他人的解析之

债权人戊并未同意~

故依民法§1153第一项之规定~
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负连带责任。
但其第三项规定:
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外,相互间按其应继分比例负担之。

(条文中所指之例外规定↓)
民法§1171~
遗产分割后,其未清偿之被继承人之债务,移归一定之人承受,或划归各继承人分担,如【经债权人同意】者,各继承人免除连带责任。
反面解释:如债权人不同意时,债务人仍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继承人之连带责任,自遗产分割时起,如债权清偿期在遗产分割后者,自清偿期届满时起,经过五年而免除。

其所谓”经过五年而免除”~
是指:民法§1153第一项之规定~
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
” 经过五年而免除” 负连带责任。

是故债权人仍得于五年之法定期间过后~
依法向”每位”继承人追讨:
各为一百万元,总合三百万元之债权。

那如果题目改成以下
遗产分割2年后.戊可向丁请求返还多少金额???

是300万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23 06:09 |
倪小笨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依题意:戊并未同意
民1153:负连带责任
所以2年戊最多可向丁请求300万,之后就是乙丙丁内部的求偿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23 08:01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rayvert 于 2009-06-18 14:11 发表的 民法-越界建筑&继承: 到引言文
Q1:甲中年丧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对戊有债务300万元.甲死亡时该债务已届清偿期.乙.丙.丁为遗产分割时,约定由乙承受该300万元债务.但戊未同意.遗产分割5年后.戊可向丁请求返还多少金额??
(A)100万元
(B)300万元
(C)150万元
(D) 60万元
ANS:A
Q2:甲建筑房屋时,越界房屋3/4以上建筑在乙的土地上,下列关于甲乙间之法律关系之叙述,何者正确??
(A)甲应拆屋还地,并应返还不当得利
(B)甲在乙土地上享有法定地上权
(C)邻地所有人乙于甲建筑时之其越界,不即提出异议者,不得请求移去建筑物
(D)甲得主张越界建筑,并请求依法购买越界之土地
AND:A
Q1
民法第1171条第2项
继承人之连带责任自遗产分割时起,如偿权清偿期在遗产分割后者,自清偿期届满时起,经过五年而免除
民法第1153条第2项
继承人相互间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外,按其应继分比例负担之
Q2
28年上字第634号判例
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条所谓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逾越疆界,系指土地所有人在其自己土地建筑房屋,仅其一部分逾越疆界者而言。若其房屋之全部建筑于他人之土地,则无同条之适用。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9-20 15:0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894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