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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篇~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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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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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物权篇~抵押权
1.超过分担额时之求偿关系
875-4
这是说如果抵押权人用市价卖的钱(1200)比用875-2公式算的(1000)分担额还高
然后退给抵押人(200) 而(1000)本来可以向债务人求偿(民879)
有了这条875-4就可以向第三人之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吗?
且为何还分两项 >< 第三人所有跟同一人所有.....不都一样
完全看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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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worldpeace28在2009-06-18 00:0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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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6-17 23:55 |
aco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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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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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这样的,875-2算出来的是抵押人间内部的分担额,抵押权人要对哪物就对哪物求偿,物拍多少就拿多少
875-4第一项就是指物上保证人间,被拍物的物上保证人若超过其分担额,可向其他未被债权人拍的物上保证人要回来拉
第二项是后次序抵押人用的
2.因为最高所担保的是不特定债权,生生灭灭,所以没有移转跟消灭上的从属性,只要实行时有从属的确定债权即可,不可分性则是跟普抵一样
他的意思是该债权债务『脱离』最高抵押权的担保范围
因为合并时,有概括继承的效力,若你是抵押人,债务人或债权人换了你会不会怕,当然会,所以才有此权利
3.破产无效,那就当作没有破产来看,最高抵押权的担保债权当然就还不确定
4.最高抵押权还是一种抵押权,权利本质上可以共有,如果你没有应有概念去读一下分别共有的定义,再看一下公同共有的定义,大致上就懂
补充:最高抵押权的立法理由一定要看一下,881-1-3-6-7-8-12-13-16-17条文较重要。875-1到-4要跟879一起看
[ 此文章被acofly在2009-06-18 15:3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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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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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6-18 02:28 |
worldpeace28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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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看不懂 有人可以举例吗
2.有点懂~~最高限额抵押权是可分的吧
3.破产无效就变成不确定这我知道.....我要问的是 第三人受让担保债权
是说第三人在法院宣告破产无效前...
还善意相信他的财产可以抵押...而向他借钱?
4.这个有人可以举例吗...
立法理由有的很抽象我看过了= =
谢谢你的回应 我想这是民法最难的部分吧><
还请高手回应 就卡在这章
不然就要去买物权的教科书了!!
[ 此文章被worldpeace28在2009-06-18 18:5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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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6-18 1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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