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annie2009 於 2009-06-13 16:54 發表的 請問民法2題:
2.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得為如何之行為?(A)得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使用收益,但不得處分 (B)得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使用收益,並得為一切處分行為 (C)得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使用收益,但不得處分不動產 (D)得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使用收益,但不動產之處分,應得親屬會議之同意(註§1101)
答案D ?? 我覺得照1101說 應該 "不能處分"吧 ??
如果是舊題目的問題 那這題答案可選 C 嗎 ???
得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使用收益,但不動產之處分,應得親屬會議之同意(註§1101)
第 1101 條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
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
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
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
不在此限。
(舊題目)
以舊法來說答案是D
以新法來說答案應該是C
第 1101 條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
意處分。(得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使用收益)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但不得處分不動產)
3.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為監護人時:(A)須開具財產清冊 (B)應管理受監護人之財產 (C)依法請求報酬 (D) 處分不動產時應經親屬會議之允許 (註§1105)
答案 C
想問 的是A B 應該也對吧 ?
(舊題目)
答案是B吧!
第1105條(已刪)同居祖父母對於受監護人財產權義特別規定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為監護人時,不適用第1099條(開具財產清冊)、第1101條後段(舊法:處分不動產時應經親屬會議之允許)、第1103條(財產狀況報告)、第1103-1(已刪)及第1104條(監護人的報酬)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