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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311019 於 2009-06-12 18:30 發表的 繼承: 甲有數棟房屋,有A.B兩子女,均已成年,甲要求A.B每人每月給甲兩萬元生活費,A.B均同意。過了一陣子後,A認為甲有數棟房屋,可足自養,故不再給甲生活費,甲一怒之下,表示A不得繼承甲之遺產,甲死後,A是否可繼承甲之遺產?
下面是引用 311019 於 2009-06-12 18:30 發表的 繼承: 甲中年喪妻,有成年子女A.B.C,甲又再娶了乙,後來A死亡,並留下大量遺產,甲拋棄繼承,但乙已經懷有身孕,之後B.C分割遺產是否有效?何人權利受侵害? 應如何主張其權利?
下面是引用 大麗絲 於 2009-06-13 16:36 發表的 : (3)AB未保留乙之胎兒之應繼分,即分割遺產,違反民法1165條第一項之規定, 依民法第71條規定,AB所為之遺產分割無效。 (二)乙之胎兒對A之繼承權遭AB侵害,應由胎兒之母即乙為其代理人(1165條第二項) ,依同法第1146條主張其權利。
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於 2009-06-13 19:08 發表的 : 我覺得上述引用的AB 應該是BC才對吧!!! (不知道是不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