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24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iis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行程法121与利益冲突回避
请问以下案例 940825东森新闻
94年,屏东县林边国中前李姓校长,因为在办理学校社区学习课程时,先后聘用儿女担任电脑助教和英语助教,被法务部认定违反利益回避规定罚款200万元,这位女校长今(25)日哭诉,当初是捡别人不要做的工作来作,没想到会得到这种回报。

如果依行程法121条规定 第117条之撤销权,应自原处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知有撤销原因时起2年内为之(行程法121条未来应补上 不得于发生后5年)

请问
1. 利益冲突回避法似乎没有规定除斥期限,是否该援用依行程法121条之规定?
2.行程法121条,尚有未补上此5年除斥期间之疏漏,故法务部是否得在任何时间(如98年),只要知道该案件2年内,即可予以惩处,而无所谓除斥期间?
3.如果该校长在退休后(无公务员身分),才被检举违反利益回避,法务部应用什么方式予以惩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6-12 16:3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0619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