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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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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法律达人麻烦请进来一下
( )1.下列何者非有关隐私权之法源? A.宪法 B.民法 C.电信法 D.刑法 E个资法 。
( )2.刑法妨害秘密罪, A.全部是告诉乃论之罪 B.部分是非告诉乃论之罪C.全部是公诉罪D.以上皆非。
( )3.e-mail address是否可以认为是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A.是B.不是 。
( )4.企业主对个人资料之搜集或电脑处理以及利用时,必须符合: A.经当事人书面同意 B.已公开之资料 C.为学术研究 D.与当事人有特别约定 。
( )5.以下何者是个资法适用之机关? A.电信业 B.医院 C.金融业 D.学校 E.以上皆是 。  
( )6.公司与员工未以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订定可以监看员工网路行为,则当公司监看员工在公司上网行为时,其行为合法与否? A.违法 B.不违法 C.看个案决定 。
( )7.某网际网路业者,报导96年A君受性侵事件,仅提及A君系台中西屯某学院某科系,左眼右上有一红色痣之男学生, 则该业者有无违法? A.没有 B.违反宪法 C.违反个资法 D.违反性侵害防治法 。
( )8.银行帐户遭骇客入侵,导致某一储户户头遭提领,应由何人负责赔偿?A.储户 B.银行 C.银行与骇客 D.骇客 。

( )9.电子契约是否为定型化契约? A.是  B.不是  C.不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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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0 (by 12191219) | 理由: 请每次以一相关案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07 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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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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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
2. B 刑法第319条有明文
3. A 个人认为无论该e-mail位址包含有得识别特定自然人资料,或仅为随意选取之文字、数字,其都是世界上独一无二。E-mail Address 的用户名称仅为随意选取之文字或数字,但事实上仍属足资识别自然人之个人资料。故此e-mail位址可以认为个资法所谓足资识别该尚生存之特定或得特定自然人之资料。
4. A
5. E
6. B
7. C
8. B
9. A 单方预先拟定之交易与消费者保护法有关「定型化契约」并无不同,故学者多主张消费者保护法中有关「定型化契约」的规定,可以适用到网路上出现各种定型化契约。求偿方法有二:
(一)民法
1、权利瑕疵担保:依据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至第三百五十三条条规定,可依「债务不履行」请求赔偿。
2、物之瑕疵担保:依据民法第三百五十四至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可以采取以下之方法:
(1) 解除契约     (2) 减少价金
(3) 给付同种类之物(4) 请求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二)消费者保护法
此为邮购买卖。依消保法第19条消费者之犹豫权,网路消费者对于其所收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10. B 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法系采注册保护主义。此优点在于第三人查证容易,只要至主管机关查阅即可得知商标权利范围,缺点是先使用者的商标易被他人抢先注册。商标权利必须经过一定登记程序始可取得,后者认为商标权利乃天赋人权之一种,系经特定人使用而产生,行政机关之审查核准处分与注册登记均为事后地追认该项权利存在之程序。专利权亦采此主义之。而着作权法采创作保护主义,系指一经完成之创作,无需经过注册或登记程序,着作人即依法取得着作权。
11.B
12.A
13.A
14.D
15.C
16. A 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请勿以身试法喔!!
17.A
18.A
19.C
20.C
21.B
22.B
23. D 诈欺之构成要件系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诈欺罪实属侵害整体财产之犯罪,故本罪之构成须以被害人整体财产减少为必要。若所用之方法不能认为诈术时,亦不致他人陷于错误,即不构成本罪。
24. B 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消费者之犹豫权,网路消费者对于其所收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七日内退回商品。
25.B 依民法第154条要约之形式拘束力,即要约生效后,于其存续期间内,要约人不得将要约扩张、限制、变更或撤回。此等相对人得对要约为承诺之地位,此系为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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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APNIC | Posted:2009-06-14 2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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