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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之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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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rabbit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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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犯罪之競合
甲竊盜取得金飾之後,復持該物至當舖當賣。依據實務見解,僅論以甲成立竊盜罪。此種情形,屬於何種犯罪之競合?
A想像競合 B法條競合 C實質競合 D與罰的後行為
答案為D
有沒有人可以幫忙解釋法條競合和與罰的前、後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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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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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6-03 15:16 |
jd20112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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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本題言之
竊盜罪為狀態犯
其對同一客體同一法益之侵害
以及其變賣贓物可獨立成罪之要件下
足構成不罰之後行為之三大要件
是以,甲竊盜取得金飾之後,復持該物至當舖當賣,自屬不罰之後行為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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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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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06-03 16:40 |
luciferydog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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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
1.你感覺本來就沒錯。法條竟合與不罰的前後行為本來就是只差行為數。但是兩者就因為差行為數所以是不同的(德系),不過日系(甘添貴教授)跟你的看法则相同。
2.預備殺人或殺人未遂罪是殺人罪之補充---------------->學說
吸收---------------->實務
3.強盜罪為基本規定,而強制罪為補充規定
應該是特別關係而不是補充關係
4.傷害罪補充殺人罪
這有數說
a典型的伴隨關係所以吸收
b是數法益根本不是法條竟合,而是想像竟合
其中A說又分為同法益與數法益兩說,管見以為採同法益的吸收的法條竟合體系比較一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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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x
2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6-03 2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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