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大麗絲 於 2009-06-02 15:16 發表的 :
相關問題,可以查閱
憲法本文第49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http://law.moj.gov.tw/fl.asp
考試日期快到了
大家都忙著考前衝刺
是否勞駕自行搜尋呢?
1--29條I
總統候選人之一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
定期重行選舉。
2--63條I
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得票相同時,應自投票之日起
三十日內重行投票。
3--64條II
總統或副總統當選人之一在就職前死亡或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視同
缺位。
又68條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
立法院補選之。
故不用重新選舉。4--64條III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或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致同時視同缺位時,應自死亡之日或中央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判決書之日起
三個月內,完成
重行選舉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