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
▼
这在立法院公听会都讲过了并有影音档备份,有兴趣的可以去ptt的medstudent版爬文。 可受公评之事不构成公然侮辱或毁谤,恐吓我的注意,所有发言我都有备份。 提醒你,恐吓是告诉乃论。如果我自认为有害怕及受威胁的感觉,恐吓就算成立喔!
退一步言 1.刑法310条第三项-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有关公益,无但书适用。
刑法311条第三项- 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三、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大法官会议解释509号-- 「至刑法同条第三项前段以对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系针对言论内容 与事实相符者之保障,并藉以限定刑罚权之范围,非谓指摘或传述诽谤事项之行为 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于刑责。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 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即不 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
要指正别人前,你搞清楚了吗?
[ 此文章被medbiotec在2009-05-26 15:42重新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