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chile99tw 於 2009-05-14 22:02 發表的 刑法~準強盜&詐欺:
1.甲將儲存電腦檔案中部份民眾個人資料複製交給友人乙,乙取得該資料後恐嚇犯罪,
請問甲成立刑法何罪? ?
甲知道乙會用來恐嚇嗎?他是在什麼情態下給乙的?
光照題意,我覺得是刑法三一八條之一,洩密之處罰。 (若公務人員職務上行為,刑責加重)
2.請問若行為人成立321第一項第一款,又成立329準強盜,那是否兩罪都要論,若都論
那如何競合??
我的想法先320,然後329,經吸收理論,法規競合→只剩329。由於329以328論,所以適用330加重(即321之適用)
(或許有誤,最好再聽聽別人的說法。)
3.又329的著手時點?
你是指由竊盜、搶奪,轉變成329的時點認定嗎?我的想法,是以開始攻擊人(強暴、脅迫)就算了。被攻擊這人,不限原來被偷的人。
4.若老闆找錯錢,行為人亦默默收下,是否成立339?339不是包括不作為犯?雖然錯誤非由行為人產生,但仍利用並有使人財產受損害, 所以應當是可以成立的吧
學者多數認為,是不行的!只可循民法途徑,不當得利返還。
參考看看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