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于 2009-05-13 15:25 发表的 共同正犯vs帮助犯:
甲要杀乙,其朋友丙见状过来帮忙,紧抱住乙,使乙不能挣脱,结果甲顺利杀死乙。
请问丙为杀人罪之共同正犯或帮助犯呢??
1.查刑法第28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者,皆为正犯。
共同正犯要件有:a.主观上须有共同行为决意,其事前事后.明示默示不在所问。
亦是如无犯意联络,则不成立共同正犯。28上字3424 b.客观上须有行为分担:为TB内或TB外不在所问
共谋共同正犯(释字109)
C.共犯同一罪
2.查刑法第29条:帮助他人实行犯罪行为者,为帮助犯。虽他人不知帮助之情者,亦同。
其学说有不同见解,唯目前以主客观混合说采之:以帮助他人的故意,行TB外之行为。
要件如下:A.须有帮助之故意
a.须基于故意为之
b.不以正犯知帮助之情为必要
B.须有帮助之行为
a.
使正犯易于实施犯罪,或造成更大侵害者均属之. b.可为物质上或精神上之支持 c.得以不作为或作为 d.须为正犯既遂之前为之 e.不已有效帮助为必要 C.须有正犯存在 3.依题意丙见朋友甲杀乙,于并无犯意联络下,以刑法第304之构成要件行为,帮助 甲易于实行刑法第271构成要件,并杀人既遂,丙应成立杀人罪之帮助犯。 有错请指教 呵呵,Q大认为有犯意联络,末学认为没有...还有没有其他讨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