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于 2009-05-11 14:37 发表的 阻却罪责事由之责任能力:
请问阻却罪责包不包括限制责任能力人(14岁以上未满18岁人、满18岁人、精神耗弱、喑哑人)
照理说没有责任能力仍不成立犯罪
而限制责任能力人之行为
不是没有成立犯罪
只是得减轻其刑
所以我认为是没有在内
可是不是因阻却罪责得减轻其刑
那又是因为什么事由
小弟见解,这跟您上次发问刑法第16条禁止错误(罪责之不法意思部份)的思考方法雷同,
已有正当理由为前提,分为三个阶段
完全不可避免>>>阻却罪责,犯罪成立
避免有困难>>>>罪责不阻却,但减轻或免除其刑
..................略
以刑法第19条再来思考(罪责中责任能力部份)
第一项完全无责任能力>>>>阻却罪责,犯罪不成立.
第二项限制责任能力>>>>不阻却罪责,犯罪成立,但减轻其刑
第三项因故意或过失自招前两项状态>>>>不组却罪责,犯罪成立。
在新古典犯罪三阶论中,都归在罪责部份讨论。
至于问说为什么事由.....尧舜三王治法,本于人情。立法者也依此为考量吧...
有错请予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