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09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Hiroche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法人债务
如果在承购一间公司之前,并不知道这间公司欠
税债务情况,而于承购之后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5-08 21:08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Hiroche 于 2009-05-08 21:08 发表的 法人债务: 到引言文
如果在承购一间公司之前,并不知道这间公司欠
税债务情况,而于承购之后才发现欠税举债严重
,而承购之代表人是否有善意第三人之权利保障?

比方欠税金额过大,导致税籍资料无法变更,
发票无法请领,能否用善意第三人去解释?

(一)公司是法人,具独立之法人格,所以似不应以承购公司称之。
   精确的说,应该是购买公司股权(或股份),并取得公司经营权。
(二)以下就区分这两个部份加以说明:
(1)就购买公司股权(或股份)部份
   不论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买到的是其股权或股份,
   取得股东的身份及权利,就此而言,不论日后其股价上涨或下跌,
   都是投资的风险。至于公司欠债或欠税,那也是公司的问题,与股东
   并无直接之关联,所以应该没有甚么善意第三人权利保障的问题。
(2)就取得公司经营权而言
   系基于股东的权利而使自己得控制公司经营的权利,可能自为负责人
   亦可能令他人为负责人。唯无论如何,于取得经营权之前,公司对外
   所欠债务或欠税,均以公司为债务人,与负责人或实际经营权人之个
   人财产无关,即使公司因欠税而无法继续使用统一发票,那也是取得
   经营权之前之既存状态,好像也没有所谓善意第三人保障的问题。
(三)结论
所问问题与善意第三人之权利保障并无关联。


以上是个人浅见,如有错误,欢迎指教!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winkor) | 理由: 感谢清楚说明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10 12:3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162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