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32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eriocomic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想像竞合的「一行为」,现今通说是采--?
请问大家,想像竞合所谓的「一行为」,通说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07 21:00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是指刑法上之行为->意思支配+身体动静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07 21:38 |
seriocomic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好意思,我有点不确定。请问跟「出于一个行为决意,所为一个物理上的行为」一样吗?如果是的话,接续犯不就不可能是想像竞合了?
又,请问您知道实务的看法为何吗?感谢您的帮忙!辛苦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08 17:33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刑法上的行为->意思支配+身体动静
意思支配:指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身体动静:指行为人客观上的作为或不作为
可为以下之情况:
主观(意思支配) 客观(身体动静)
故意                作为   =故意作为.过失作为
         X
过失                不作为  =故意不作为.过失不作为


以上四种情形并非限「出于一个行为决意.所为一个物理上的行为」

接续犯不就不可能是想像竞合了?
接续犯本来就不是竞合论的产物.是罪数论上法律上包括一罪的犯罪类型
乃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决意.而客观上行为数个身体(物理)动静.
由于行为之间时间.场合密接程度高.而论以接续犯

补充:
95台上2738:
学理上所称接续犯,系指行为人主观上认其原可充足
同一犯罪构成要件之各个作为,乃其整体行为之一部分,而从客
观上观察,各该举动间确存在一定之时间与空间关联性,符合社
会通念上之一个行为概念,故应给予一个行为之法律评价,始符
合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者而言。此与修正前刑法所定连续犯,系
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基于一个概括之犯意,而反覆实行客观上可以
独立成罪之同一罪名之行为者,尚属有间。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5-08 18:31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5-08 18:25 |
seriocomic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真的很感谢q8791042大大!这么说好了,我的行为单数受林山田教授影响,采三分说:单纯的(物理的)一行为、自然的行为单数、法律的行为单数。我原先是认为接续犯就类似自然的行为单数,我们在此暂不论接续犯,纯粹以自然的行为单数来论好了。

如果就大大的图来看,我想故意或过失应该都只能出于单一犯意,这点没有问题。但是所谓的作为或不作为,恕我愚鲁>< 我还是不明白其中的界限。我们该如何认定他是同一个作为呢?是以自然的行为单数(也就是客观上会认为整体单一行为的数行为)或是法律的行为单数(例如:结合犯)?而同一个作为,是不是等于我想问的「想像竞合」的一行为?据我所知的旧资讯,林山田教授似乎是认为法律的行为单数即是想像竞合的「一行为」,但是请问现今通说是……?

我问的好像很绕口令,请原谅!也非常感谢您提供的资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09 01:38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刑法上的行为是采社会行为论:乃探讨行为行为人意识下的的可支配(故意跟作为)或所支配(过是跟不作为)
林三田老师是留德的.所以采得是竞合论 而"法律上包括一罪"是留日老师所采的学说

我们该如何认定他是同一个作为呢?
看行为人的主观犯意跟他的客观外在行为所侵害的法益
ex.甲欲杀乙.而持刀将以杀死.乙挂点
->甲客观有持刀杀乙的作为.造成乙之死亡侵害乙的生命法益.主观上有杀人之 .
就是一个杀人行为也是行为单数
 
而同一个作为,是不是等于我想问的「想像竞合」的一行为?
再加上主观上的意识-->是
ex.甲持枪是杀乙.而子弹贯穿乙得胸腔.射重丙.乙丙双双当场死亡
->客观上甲为一个枪杀的行为.造成乙丙之死亡侵害乙丙的生命法益.甲主观上有杀
乙之故意论杀人.但丙之部分在行为客观上发生能预见而不预见之情形造成丙之死亡
.论过失致死.乃一行为(开枪)侵害数法益(乙丙的生命法益).是想像竞而一行为的范畴

而主观跟客观是合在一起的就是一个行为.再看所侵害的法益
一行为->一法益:单纯一罪
一行为->数法条:法条竞合
一行为->数法益:想像竞合
数行为->数法益:数罪并罚
数行为->一法益:竞合论上:不罚前/后行为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5-09 02:53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5-09 02:3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00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