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orin0615 於 2009-05-06 02:13 發表的 刑法31條適用的解法:
公務員甲係安分守已的公務員,從不收受賄賂,丙欲行賄甲,即打電話給甲之妻乙,乙係一愛錢的婦人,即跟甲夫說,有人會將錢拿給他,甲因而收受丙所交付之錢,問甲、乙如何處斷?
(以三段論法)
題意中尚無提到丙行賄甲之目的,故應以刑法第121普通賄賂與122條違背職位行為之賄賂分開討論。
1.如丙係以職務上之行為賄賂甲:
甲之刑責:a.查刑法第121條第一項:公務員或仲裁員對於植物上之行為,
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其構成要必須行為人
對於構成犯罪之行為主觀上明知並故意。如行為人主觀上未知,
故不構成本本條構成要件,先敘明之。
b.題意,甲為安分守己之公務員,從不收受賄賂,雖丙透過甲妻乙要求甲收受
事實上之賄賂,主觀上並未知此錢為賄賂之用,是以,不成立刑
法第121第一項之罪。
乙之刑責:a.查刑法第31條第一項:因身份或特定關係而成立之罪,
其共同時實行教唆或幫助者,其無身份之人,仍乙正犯或共犯論。
唯實務上,無身份之人利用無知有身份之人犯純正身份犯之
罪,不成立身份犯之間接正犯。再者共犯之成立其要件正犯
之罪必須成立,合先敘明。
b. 依題意,乙為無身份之人利用無知甲有身份之人犯身份犯之罪,
不成立間接正犯,再者甲不成立刑法121之罪,故乙不成立
刑法第121條之幫助犯。
c.乙是否成立丙行賄罪之幫助犯?刑法第121條並未處罰行賄者,
故不成立幫助犯。
2.如丙係以違反職務上之行為賄賂甲:
甲之刑責: 甲是否成立法第122條第一項違反職務之收受賄賂罪:
a.依上開之論述,甲不成立刑法122第一項之違反職務之收受賄賂罪。
乙之刑責:a.是否成立法第122條第一項違反職務之收受賄賂罪之間接正犯或幫助犯,
依上開論敘,乙不 成立刑法第122條第一項違反職務之正犯或幫助犯。
b.乙是否成立刑法122條第三項違背職務行賄罪之幫助犯:
乙為謀自己得不法利益而幫助丙行賄,應以行賄罪之正犯論,
乙成立刑法第122第三項之罪。
以上為末學之見解,亦第一次解此類題型,有錯誤請與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