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oak811 於 2009-05-06 17:27 發表的 :
試論述?
倘以單純學術討論,其範圍甚廣,就題意而言:
(一)僱主該行為是否屬於自招侵害?
(二)菲籍女傭,心生不滿起而取刀傷女僱主,是否符合義憤殺人之故意?
(三)搶奪、再以刀威脅等等不法行為,是否符合強盜結合犯之要件?
(四)菲傭將之捆挷成ㄇ型後,棄屍他處,是否處罰後行為?
綜上可知,『試論述』三字其範圍如山高海深,反言之,倘該答題指標係出
於國考試卷上,考生將無法判斷起,究應那些答案是出題者老師所想要之答
案。無一明確之指標,吾人之意即在此。
謝謝
只是想籍由大家(高手們)的討論,看看若依考試的論述,有否齊全或有漏失或錯誤
(一)以自招侵害來說,考題上對於此的論述及發揮,我想不會是考題的主要的爭點
通常只有在「緊急避難」、「正當防衛」、交通事故…我想,才有討論的實益。
(二)義憤殺人之故意,認同有故意,但「義憤殺人」在此恐意義不符合
(三)搶奪、再以刀威脅等等不法行為,構成§328Ⅰ&Ⅲ,直接論§328Ⅲ
這部份我本來不清楚的是:
『係指行為人於犯強盜與殺人兩罪間之時間與地點是否具備關聯性與銜接性.』
行為人同時具備強盜及殺人之犯意?先犯強盜後殺人?
或實施強盜時另起殺人之犯意?
但此部份如樓上回應(88上3711判決)
(四)認同是與罸的前後行為
以上論述,若有錯誤或漏失,亦請大家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