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050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pinkrabbit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第16條的意思是什麼??
請問刑法第16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其刑責任。」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01 08:44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於 2009-05-01 08:44 發表的 刑法第16條的意思是什麼??: 到引言文
請問刑法第16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其刑責任。」
從這裡知道法律是不保護不知者無罪,
但這裡的正當理由是指阻卻違法事由嗎?還是指年齡和心智不夠成熟而欠缺不法的意識阻卻罪責??

本條所謂不知法律,其態樣包括消極之不認識自己行為為法律所不容許,以及積極之誤認自己行為為法律所許二者。
此二者情形,即為學理上所謂違法性錯誤,又稱法律錯誤禁止錯誤
其屬於罪責層次,不是阻卻違法事由。
關於違法性認識在犯罪論之體系,有故意理論與罪責理論
通說採罪責理論,94年修正之刑法16條亦採之。
在罪責理論的架構下:
行為人主張不知法律,必須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始可阻卻罪責,即依本條除外規定,免其刑事責任。
反之若無正當理由或有正當理由而依其情形可以避免者,不能阻卻犯罪成立,僅得依本條但書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其他請參照本條修正理由書之說明,可能會更清楚。表情


感恩惜福!
獻花 x5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01 09:47 |
pinkrabbit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kch22467200大大詳細的解說~
看完之後引發另一個問題~
這跟包攝錯誤好像喔~
一堆錯誤真是頭大~
還分反面.... 表情


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01 10:38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禁止錯誤是行為人不知有此法律規定 表情



包攝錯誤是行為人有此法律規定
對於構成要件要素的理解錯誤誤認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 表情 


感恩惜福!
獻花 x3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01 11:48 |
從零開始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正當事由

如~
十八世紀的王子越過時空來到二十一世紀的如今
有人拿劍對他
就以為人家要跟其生死決鬥
因而使他人受重傷

此種行為
縱然其不知現時法律
能應受處重傷罪之刑責

表情

不懂歡迎再問唷^^


In or Out
獻花 x3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02 00:04 |
從零開始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quote]下面是引用 從零開始 於 2009-05-02 00:0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正當事由

如~
十八世紀的王子越過時空來到二十一世紀的如今
有人拿劍對他
就以為人家要跟其生死決鬥
因而使他人受重傷

此種行為
縱然其不知現時法律
能應受處重傷罪之刑責

表情 

quote]

上舉之例就可以適用了呀~
或者

鄉下人初來大都市
不懂交通規則
但犯了交通相關條文
也是要罰的

可依此做為特殊減責事由


In or Out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03 00:49 |
寂樂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於 2009-05-01 08:44 發表的 刑法第16條的意思是什麼??: 到引言文
請問刑法第16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其刑責任。」
從這裡知道法律是不保護不知者無罪,
但這裡的正當理由是指阻卻違法事由嗎?還是指年齡和心智不夠成熟而欠缺不法的意識阻卻罪責??
可否幫我解釋清楚一點??看的霧煞煞~感激不盡


法律錯誤的問題早期是以犯罪三階理論故意說:將法律認識歸類在罪責要件中的責任意思,效果是阻卻故意罪責。

唯目前以新古典犯罪三階論嚴格罪責說採之:將罪責要件分成責任能力.責任意思.期待可能性.不法意識,法律錯誤歸在不法意思中。

是以,行為人對於規範認知出現誤解,致罪責要件中,因無不法意識而阻卻罪責。
刑法第16條主要是在說明行為人對於認知錯誤之發生是否可以避免之程度差異,定其法律效果。

可分為三個階段,前提是有正當理由
1.完全不可避免>>>得免除其刑

2.避免有點困難>>>犯罪成立,得減輕其刑。

3.可以避免>>>犯罪成立。

目前實務上被認為完全不可避免之情狀為國情不同,例如於日本放在公共場合神桌上供奉之供品,任何人皆可取之。某日,日本遊客到台參觀寺廟,見桌上供品而取之,其供品之主人對日本遊客以刑法320提出告訴...此為實務上完全不可避免,罪責受阻卻。

有錯請指教 


[ 此文章被寂樂在2009-05-09 18:16重新編輯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5-09 18:1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077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