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28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诉-法院收押无名氏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讯问被告应先告知以下事项︰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经告知后,认为应变更者,应再告知。二、得保持缄默,无须违背自己之意思而为陈述。三、得选任辩护人。四、得请求调查有利之证据。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项明文,被告未经自白,又无证据,不得仅因其拒绝陈述或保持缄默,而推断其罪行。

缄默权是指在刑事程序中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于接受讯问时,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情形,得拒绝供述,保持缄默的权利。由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为避免被告与犯罪嫌疑人受强行逼供,遭受公权力不当侵害的危险,故必须赋予被告及犯罪嫌疑人缄默权。而基于人性尊严的基本理念,任何人均享有隐私权,亦即个人拥有不容他人侵犯及自己可以自由支配、处分的固有生活领域。就自己生活的事项向外界传达让人知悉,是属于个人表现的自由,此等人性尊严的基本理念,即使是公权力的干涉也不容被侵犯。缄默权之观念,即由此而生。

关于缄默权行使的极致,请看以下报导:

女窃嫌不开口 法院收押无名氏   更新日期:2009/04/29 03:09 陈志贤/台北报导
一名妙龄女子顺手牵羊,在卖场偷了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29 23:14 |
瑟芬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新闻有报导说警察有询问她有关犯罪之相关事由,但嫌犯完全不说他的姓名、住处等他个人相关问题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29 23:38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程序中不能知道嫌犯.被告的身份真麻烦.... 表情
不透露自己身分.疑有逃亡之虞-->就送到看守所吃公家饭... 表情
蛮夸张的.应是针对101第一项之非羁押显难进行追诉.审理.执行的部分而非有逃亡之虞吧....


该民女子于卖场涉嫌将两套女用内衣偷偷放入自己袋内.被店内员工发现.她矢口否认偷窃
.若人证物证具备之下.依非告诉乃论之罪.还是可以起诉.只是虽被告拦不知道要写谁 表情
又被告拦是诉讼条件不可或缺.但是就本案该民女子于侦查.起诉.审理.执行都参与其中.刑罚
之对象无误.若无侵害该民女子得权利.亦可为之.若事后该民女子之身分大白.该定更正即可
要不就是两条内裤微罪不举或往合法不合理的往缓起诉之方向为之

-----------------------------------------------------------------

我总觉得该民女子好像行为前有复习刑法刑诉.表情
为了吃免费的牢犯.亦没有前科一边隐藏自己的身分..恩~~高竿表情

以上为个人乱说的.别再意~~~~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4-30 15:0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437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