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27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inkor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5 鮮花 x2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法-出差
甲妻乙趁甲出差時,邀約外遇男友丙至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12 18:30 |
finalos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其實這涉及到侵入住宅罪中「無故」之解釋,也就是說,到底須要住宅使用人中部份人之同意,
就不算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還是要全部住宅使用人之同意,才能阻卻本條文之成立。

一、按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惟何謂「無故」,學說上有如下之看法:
A、須得所有使用該住宅人之同意,若住居權未能一致同意他人進入住宅時,應成立本罪。(林山田師)
B、應區分成「潛在衝突」或「顯在衝突」(甘添貴師)
    「潛在衝突」是指,在現場者同意,不在現場者不同意,若為此情形,應以在現場之意思為優先
      ,得其同意而進入者,應不成立本罪。
    「顯在衝突」是指,在現場者,有些同意,有些不同意,若處於此況,即使有部分同意,該同意應非有
      效之同意,進入住宅之人應成立本罪。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4-12 21:3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739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