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94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n720240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羁押期间
请问 于侦查中羁押最长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30 (by winkor) | 理由: 提出我国刑诉立法争议问题(考点)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4-06 20:05 |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刑诉108条第1项
羁押被告,侦查中不得逾二月,审判中不得逾三月。

刑诉108条第5项
延长羁押期间,侦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长一次为限。审判中每次不得逾
二月
,如所犯最重本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审、第二审
以三次为限,第三审以一次为限。

所以审判中最长应该是要再分第一审、第二审、第三审有所不同吧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30 (by winkor) | 理由: 引述法条正确,惟应依法条内容【直接】答覆所问较妥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4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06 20:10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有可能无限期  请参照刑诉108第5、6项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该要修正的地方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60 (by winkor) | 理由: 直接切合题旨答覆所问,并提出立法缺失之争议点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06 23:52 |
tenpage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11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23个月
计算如下:
羁押被告,审判中不得逾三月。
刑诉108条第5项
延长羁押期间,审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
如所犯最重本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
第一审、第二审以三次为限,第三审以一次为限。

所以审判中-第一审: 3+2*3=9
               第二审: 3+2*3=9
               第三审: 3+2=5
共计23个月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 (by winkor) | 理由: 虽计算得很辛苦,但仍忽略了被告所犯为十年【以上】罪名之情形


在等待中读书,在读书中等待..
不张扬,不言弃,不着急..默默的等待时间的到来..
献花 x5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12 10:57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tenpage 于 2009-04-12 10:5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23个月
计算如下:
羁押被告,审判中不得逾三月。
刑诉108条第5项
延长羁押期间,审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
如所犯最重本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
第一审、第二审以三次为限,第三审以一次为限。

所以审判中-第一审: 3+2*3=9
               第二审: 3+2*3=9
               第三审: 3+2=5
共计23个月

话说,以上是指一般情形....

但注意2楼大大的见解是没错的

刑诉108条第五项
延长羁押期间,侦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长一次为限。审判中每次不得逾
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审、第二审
以三次为限,第三审以一次为限。

换句话话
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重本刑为十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不受此限制的表情



但是一般案件也别高兴太早
同法条第六项
案件经发回者,其延长羁押期间之次数,应更新计算
案件经发回者,更一审、更二审、更三审,不够,再发回....
呵呵....关关关关......慢慢关吧!关到你放弃上诉为止.....表情
唉!台湾的立法!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70 (by winkor) | 理由: 详细解析本题立法缺失之争议问题


感恩惜福!
献花 x5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12 11:3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367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