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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 v.s. 紧急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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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正当防卫 v.s. 紧急避难
请问各位大大
正当防卫跟紧急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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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9-04-03 15:19 |
从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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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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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9 条 (正当防卫)
对于现时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所为之行为,不负损害赔
偿之责。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应负相当赔偿之责。
如
有位小混混骑着机车
抢了我心爱的凯蒂钱包
我为了抢回的钱包
使劲打他
要让他放开我的钱包
我的行为构成阻却违法事由
我有正当理由抢回我的财产
第 150 条 (紧急避难)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急迫之危险所为之行为,不
负损害赔偿之责。但以避免危险所必要,并未逾越危险所能致之损害程度
者为限。
前项情形,其危险之发生,如行为人有责任者,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如
为避免可爱的小妹妹被凶恶的狗狗咬到
我来个英雄救美 不小心把狗打死
狗狗的主人找我要求损害赔偿
我得主张紧急避难
阻却罪责 当成阻却赔偿的事由
个人浅见
如有错误
欢迎指教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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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虽亦有此二条文规定,然就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难之比较而言,系属【刑法问题】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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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04-03 16:01 |
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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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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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了解两者成立要件之不同。
正当防卫之成立要件:
一、须有『加害』行为:1. 须为『现时』之侵害。2. 须为『不法』之侵害。
二、须有『防卫』行为:1. 须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2. 须『未逾越』必要之程度。
紧急避难之成立要件:
一、须有『危险』存在:1. 须有『急迫』之危险。2. 须有及于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之危险。
二、须有『避难』行为:1. 须有『避免危险』之行为。2. 须为避免危险所必要,且未逾越『危险所能致』之损害程度。
综上:
正当防卫系权利的自力救济,属于『以正对不正』,仍受合理限制,有比例原则适用。
紧急避难系属所谓放任行为,属于『以不正对不正』,除必要性与比例原则外,尚有所谓『法益权衡原则』之适用。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难的主要区别:
1. 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难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
2.紧急避难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3..过当的条件不同。
以上个人浅见,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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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40 (by winkor) | 理由:
整理归纳有条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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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4-03 17:06 |
洪法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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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问的应该是前篇文章上刑法阻却违法事由。
第23条
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罚。但防卫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第24条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紧急危难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不罚。但避难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举个简单的例子就好。
甲痛殴乙,在甲还没停手前,乙主动回击,也挥了几拳过去,那就正当防卫,不构成伤害。
甲追杀乙,乙怕被砍死躲进邻宅,那算紧急避难,不该当侵入住居。
通常情况,正当防卫是以正对不正,侵害的是相对行为人的法益,防卫行为须有其适当与必要性。
而紧急避难则往往是侵害第三人的法益,故需较严格的法益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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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35 (by winkor) | 理由:
在正当防卫之例,对是否出于【防卫意思】,而予以回击部分,宜多加阐述较妥
南无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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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4-03 17:07 |
balakugo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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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d4081大大说的很清楚,不过小弟帮补充一小点...
不管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难,以正当防卫来说,客观
上除了需有『防卫情状』、『防卫行为』,主观上还须
有『防卫意思』,因为若欠缺防卫意思,仅可成立『偶
然防卫』而已,不属正当防卫...
至于『紧急避难』,小弟学的是『正对正』,举个简单
例子:开车在路上,突然煞车失灵,此时前方正好有小
朋友过马路,情急之下,只能选择侵害最小,冲撞在路
旁合法停放机车格的机车,利用缓冲力使其汽车停下来
,冲撞机车是为了使汽车停下来,不撞上小朋友,此行
为主张紧急避难(合法=>正),机车合法停放在机车格
(亦属于合法=>正),可属正对正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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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 (by winkor) | 理由:
虽紧急避难部分论述有误(因撞机车之行为仍属【不正】行为),但正当防卫部份有注意到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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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
2009-04-03 17:45 |
davidd4081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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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大大说『打死狗不赔』是有问题的。
一棒打死狗可能不赔,但一棒打伤狗,狗已无攻击力,第二棒打死狗,就要赔!
如果小妹妹挑逗狗,引起追逐,被二楼大大英雄救美,打死狗,也要赔。
个人意见,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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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 (by winkor) | 理由:
点出他人之问题点,加以论述,只可惜未充分了解【自招危难】之避难主体,故此部分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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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4-03 18:14 |
Dragon-Q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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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小妹妹挑逗狗,引起追逐,被二楼大大英雄救美,打死狗,也要赔。
若是英雄为了救美用打狗棒将狗打死->要赔
若以保证人的问题来讲->英雄见死不救之行为->不负保证人地位->英雄没事但是变狗熊
这样好像有点鼓励见死不救.因为救了小妹妹以后公亲变事主(不赔变要赔)
所以我觉得英雄不用赔.因为这次的危难是是由小妹妹挑起的
而不是英雄对着狗说来咬我阿.然后狗跳跳跳.挣脱绳子.找错债主扑向小妹妹...
所以是小妹妹要赔
~个人浅见.如有错误请更正小弟.
~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04 03:3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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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 (by winkor) | 理由:
有点出他人缺失,可惜未论述清楚:小妹并非紧急避难行为主体,不生引用紧急避难及赔偿问题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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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
2009-04-04 03:25 |
balakugo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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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两位大大对二楼英雄救美的例子,都有其不错
的看法,但小弟认为比较有争议的点应该是『阻却
罪责 当成阻却赔偿的事由』,依犯罪三阶论,不论
是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难,都是阻却第二阶的违法性
,既然在第二阶就已经排除,当然不会有审第三阶
罪责的问题了,所以小弟认为应该是『法规上阻却
违法』,而非『阻却罪责』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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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 (by winkor) | 理由:
有点出他人缺失,但防卫或避难【过当】而不能阻却违法时,亦能发生须于【有责性】解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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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
2009-04-04 10:18 |
Dragon-Q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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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24
若该灾难是存在.且绝对足以造成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造成损害.
再依行为人之行为是否具备必要性(攻击性或防卫性避难有无必要)与法益衡平.
若是以狼狗攻击人之情形.由甲将狗击毙.该防卫性紧急避难依法益衡平:物v.s生命或身体法益
绝对可主张
惟.若狼狗是跟主人玩耍.甲误以为具备其防卫情状而将狗击毙->误想防卫
或.攻击路人的狗是吉娃娃.伯美狗而甲欲主张紧急避难将狗当成美式足球
该行为是不必要的不具必要性.不得主张刑24.但可减轻其刑责
或.狼狗咬住路人后.甲第一棍就将其防卫情状消灭.而随后来第2.3棍将狗击毙误
以为可主张刑法24.但是防卫情状以灭不得主张刑24.且要讨论刑法16违法性错误(禁止错误)
之间接禁止错误(容许错误)
或.狼狗咬住路人后.甲第一棍就将其防卫情状消灭.甲主观知道不能再行避难行为.再将狼狗
击毙.354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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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winkor) | 理由:
论述有理,发人深省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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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
2009-04-04 11:23 |
从零开始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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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五楼大大的指教^^
谢谢
此外
所谓的
正对正
正对不正
不正对正
不正对不正
可以再举例吗?
感谢^^
In or 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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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04-04 1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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