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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ylgobby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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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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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幼遭母遺棄 33年後被母告棄養,合理嗎?
依現行民法規定,父母不論是否曾盡到責任,甚至凌虐子女,依法子女都須盡扶養義務。

而當事人也提出疑問:難道性侵、強迫子女賣淫、吸毒及遺棄子女的人,子女長大後也要扶養嗎?這樣公平嗎?

來源:奇摩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78/1gzd4.html
 
這個問題真的很值得我們是思考


[ 此文章被berylgobby在2009-03-31 11:14重新編輯 ]


身為一道彩虹,雨過了就該閃亮整片天空
讓我深愛的你感到光榮
身為一道彩虹,盡全力也要換你一段笑容
夠了 我愛你 不必人懂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凱擘 | Posted:2009-03-31 11:04 |
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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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當初程小姐的父親離婚後,應該要再娶一個老婆A,然後讓老婆A收養程小姐,那麼依民法第1077條第二項前段: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就可以不用扶養遺棄程小姐的親生母親了。

只想到收養這一招。

有大大想到其他方法嗎?


I'm back.
對傳統觀念持批判精神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31 23:42 |
chuntu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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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覺得程小姐很冤枉!
畢竟,他並未遺棄她母親,而是,不知母親在何方,所造成的自然現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4-04 2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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