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小題:
甲:無罪 ->"修改"他是原因自由行為.因為長期家暴可知行為人甲具有一定之犯意或能預見特定法益遭致侵害
故.殺人犯意殺人罪.傷害犯意傷害罪.僅為言詞脅迫恐嚇罪
乙:甲之配偶.為最近親屬間之關係.負有保護者保證人之地位應負起作為義務.且教唆乙不救助甲之行為與遲於一小時送醫而造成甲之死亡結果有準因果關係.主觀上對其結果之發生不違背其本意.故為271之不作為犯:若風險被丁逾越為271第二項之不作為.但長期受甲之家暴行為.於責任上得減輕其責任
丙:防衛情狀消滅或甲僅為言詞脅迫之恐嚇.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若風險未被丁逾越 (丁之重創行為無關係到甲死亡之因果)
->丙行為時具殺人之犯意271.272.273競合->273
->丙行為時具傷害的犯意278.279.280至甲於死->279之加重結果犯
若風險被丁逾越成實害至甲之死亡 (ex.甲之死亡原因為丁之重創使甲顱內出血而死亡)
->丙行為時殺人之犯意->273第二項
->丙傷害之犯意->279
中止行為
->若為有效的積極防果行為.丁也沒有使甲重創.甲順利送醫有活命的機會為27:反之沒有活命的機會.僅多以犯後態度良好減免責任
->若為無效的防果行為.僅多以犯後態度良好減免責任
丁:若丁的重創不足以造成甲的死亡結果.丁僅為業務過失傷害:反之該重創足以使加於死地為業務過失致死
剛剛有點措手不及的感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