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du.tony 于 2009-03-23 09:34 发表的 关于民法继承1154条限定继承之疑问:
新法规定
1154条第2项:继承人有数人,其中一人主张为前项限定之继承时,其他继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视为同为限定之继承:
(1)于为限定继承前,已为摡括继承表示。
(2)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所定期间。
我的疑问是,既然规定一人为限定继承,其他继承人视为同为限定继承,如此一来不就表示其他继承人无需为表示(不管逾不逾期)即可为限定继承人了。
这样一来,第二款似乎有点奇怪,逾越1156条这个人到底是限定继承还是概括继承人
逾越1156条这个人就变成概括继承人了,没错。
法条规定并没有问题........
首先要厘清的是1156条为限定继承期限的起算始点
由原来的「继承开始时起」
修改为「继承人知悉其得为继承之时起」
那答案就揭晓了
例如:
甲于1月1日死亡,第一顺位继承人有ABC三人
A于当日即知悉,并未为任何之表示
BC则于1月20日才知悉
B于4月10日向法院呈报限定继承,C未为任何之表示
则B依1154条第一项,为限定继承人
C依同法条第二项,视为限定继承人
A依同条第二项第二款,不得主张为限定继承人
这样应该很清楚了吧